Re: [问卦] 立法者不懂法是啥概念?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4-05-22 09:45:36
※ 引述《casco5566 (卡斯抠)》之铭言:
: 久久不能理解 立法者给他权利立法
: 但却对法条像个初心者
: 不管支持还是反对都是盲目的
: 这样台湾法律能够不出问题吗?
: 一关系就是日常生活的大小事
: 律师法官等法学者居然没关系 这是为什么?
: 没学过法律的可以上位 执不懂法律订定的条文执法
: 立法委员不懂法真的让我大开眼界......
单就执行状况来讲
如果按你的说法
那所有的立法委员都必须至少要法律系毕业
可是法律又不是只是单纯法律条文而已
譬如医疗相关法律
请问可以只有法律专业就够吗?
其他军事外交建筑等等
都是如此
反而法律这种东西是最基础的
所以通常都是有各立委办公室的助理协助处理
而立法院也有法制局的事务官提供专业见解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72&pid=43271
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法制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
二、关于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评估及咨询事项。
三、关于外国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编译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法学之研究事项。
五、其他有关法制咨询事项。
他们平常也会对一些议题做一些研究
譬如这次的国会调查权问题
国会改革议题-各国国会行使调查权强制方式之比较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8875
4【仅供委员问政所需参考 不代表本院意见或立场】
背景说明
(一)在内阁制国家,国会透过质询官员、政策辩论、调阅文件,落实政策性调查权力;
总统制下的美国,则因国会无权质询官员,必须广泛运用听证制度,制衡行政部门。国会
调查听证系属准司法程序,在行政立法分立之美国,运用远比行政立法合一之内阁制国家
多,内阁制国家国会仍有听证调查制度,惟较常使用“质询”制度监督行政部门。
(二)英国国会1967年成立“专家选任委员会”及“国会行政监察使”负责各种调查事务
,在行使立法、弹劾、议决租税、批准条约等宪法权力前,均得先行调查。德国国会调查
权实务运作上,不限于对行政权之监督,甚至可扩及至对人民或非属政府之组织与程序,
惟为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权利,仍应接受比例原则检证。法国宪法明定国会职权包括议决法
律、监督政府作为及评估公共政策。为履行上开任务,国会得行使调查权,以蒐集必要之
相关资讯。美国国会调查权行使范围包含,行政监督、立法准备、政策形成、揭弊报导、
行使人事同意权、弹劾权。日本宪法第62条规定,两议院得各自进行有关国政之调查,并
得为此要求证人出席作证或提出证言及纪录。韩国宪法第61条规定,国会得监查国政,或
对特定之国政个案进行调查,并得要求提出必要文书、证人出席及作证或陈述意见。综上
,各国国会行使调查听证范围虽有所不同,惟均包含立法准备及行政监督。
全文下载网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机用户若无法下载,请复制网址改以Chrome等网络浏览器开启)
【立法院全球资讯网/关于立法院/各单位/法制局/业务成果(议题研析公开)/第11届议
题研析】
所以简单说
公部门立法院有提供专责的法律咨询单位法制局
而立委自己本身也会聘雇助理提供法律协助
但其他专业的部分
就很难有专门的单位与人员处理
所以因此通常会开公听会
邀请学界业界的专家学者与大老们来提供修法或立法意见
就这个角度来看
立法委员的专业学科
是法律系的效益反而是最低的
毕竟有太多资源可以协助
其他专业反而才更能让立委立法品质相对有保障
顺便让我偏题一下
这也是我对于司法官专业证据认定以心证为主
无法接受的原因
现行制度是会采专业第三方团体进行鉴定
但鉴定结果
是由司法官来进行认定
也就是法官心证要采信或者不采信
以曾文钦案看
开始的两个精神鉴定机构都做出
曾嫌在犯案当下,精神状况应该是正常的
但法官决定要找第三间鉴定机构鉴定
结果做出曾嫌患有思觉失调症,犯案当下应是犯病状态
法官立刻采信
也没找第四间
然后曾嫌就符合两公约条件
顺理成章地不用被判死
我就想请问了
凭什么是由法官来对于鉴定报告决定采信与否?
请问法官有精神医学的相关专业吗?
为什么不采用法律人认可的制度
一审→二审→三审的模式?
被告原告双方提出鉴定报告
由法官送往法院公证的单位作最后鉴定(终审)
出来的结果法官必须要无条件采信(定谳)
如果有疑义,需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背书提出
由公正鉴定单位统一回复
这样才合理啊
别跟我说什么收买判定机构
大可以立法管制机构收贿后的刑罚来制止
且收买法官不是更爽?更直接?
也别跟我说什么证据原则
证据原则没有办法处理不是自己专业的东西
两份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
你以证据原则来说明看看,哪份可信哪份不可信啊
更别跟我说啥有专业人员现场解说给法官听
因为即便专业人员说半天
最后采信与否的权力还是在法官身上
法官的专业就是法律
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到底谁说的对
应该有同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判定
法官就是没有这个专业素养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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