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 s81048112: https://i.imgur.com/VDrctbC.jpeg 27.247.96.35 05/21 11:05
: ㄟㄟ 现在造谣这么直接吗??
: 为什么你看到的版本 和我看到的版本不一样??
: https://i.imgur.com/ktXhUFY.jpg
: 这几个是国民党的吧
: https://i.imgur.com/Kw4J8xM.jpg
: 第四十七条 受要求调阅文件
: 之机关、法人、人民团体或
: 个人,除依法律或其他正当
: 理由得拒绝外,应于五日内
: 提供之。但相关文件资料、
: 档案或文件原本业经司法机
: 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
: 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
: 如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复
: 本者,应提出已被他机关调
: 取之证明。
: 前项调阅文件资料及档
: 案,机关、法人及人民团体
: 应指派专人送达立法院指定
: 场所,以供查阅。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4/LCEWA01_110114_00281.pdf
: https://reurl.cc/NQbYvx
是这样啦 现在过 第47条 二读了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
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
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
,
并提供复本。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于必要时,得询问相关人员,命其出席为证言,
但应于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关人员于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被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之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在调阅期间
,应指派专人将调阅资料送达立法院指定场所,以供参阅,由立法院指派专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