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蓝白所提出的“藐视国会罪”条文(条文如图),心想不知这个条文是葱博士、还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莲王主导的,如果可以还真想对草拟者”咆哮”一下刑法构成要件不是这
样乱定的……
这个条文的内容本身很明显就违反“构成要件明确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使蓝白硬
要强行通过,将来大概也会被宪法法庭宣告违宪。
条文大意是这样:公务员如果在立法院举行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的重要关系事项
”为虚伪陈述,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版本的藐视法庭罪要件可能是参考刑法伪证罪的要件而来的,但伪证罪的要件是“就
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为虚伪陈述,是有连结系争案件(条文文字是”案情”)的待证
事实,也就是证人在法庭上具结后若就与本案待证事实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为虚伪陈述,才
会构成伪证罪,其适用范围是可以确定的。
相对地,在蓝白版本的“藐视法庭罪”中,以“公务员所知的重要关系事项”为要件,则
欠缺可以连结的事件标的,也就是到底是”关于什么事件”的重要关系事项,构成要件中
没有写。从条文前后整体观察,可以连结的事件标的应该是指“听证或质询”的重要关系
事项,关于“听证”的重要关系事项比较没有问题,因为听证会会有特定的事件主题,导
致其适用范围跟着特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但问题关键在于蓝白版本的藐视法庭罪还连结了“质询”的重要关系事项,这部分就完全
无法特定适用范围了。简单地来说,蓝白版本的藐视法庭罪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委员质
询的内容可以决定法条适用的范围,最后的结果就是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大家
可以想像,如果立委像在上政论节目一样,质询的主题上穷碧落下黄泉从财经、国家政策
、他人隐私、外星人、甚至谈到埃及金字塔,立法委员质询到哪里,这一条罪所涉及的适
用范围就会延伸到那里,导致这条罪的构成要件涵盖范围会随着立法委员质询的内容无穷
无尽的延伸扩大,如果说这样还没有违反构成要件明确性,我想大概没有法律会违反明确
性原则了。
其他想到的问题就略过不谈了(考卷都改不完了),胡乱立法若一但通过、最后累的还是
法律人。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7890119987674420&id=100000294915593&mibextid=WC7FNe&rdid=Tcmg6UxiYNDwFDeJ
法绿学者也开始出来痛骂恶法不能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