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ring719 (春)》之铭言:
: 迳付二读要交付协商?黄国昌翻旧案打脸柯建铭:到底在胡扯什么?
: 风传媒
: 记者 林湘淇
: 黄国昌续指,柯建铭称迳付二读要交付党团协商,显然跟议事惯例不符,上一届国会2020年
: 5月19日,民进党团提案针对第10届第1会期第13次会议讨论事项第8案,立委林昶佐等16人
: 拟具案,拟请院会迳付二读,并照案通过,在提案单上签名的就是柯建铭,“怎么或说迳付
: 二读一定要交付党团协商?是因为你们民进党拉协商嘛!”
: 黄国昌也透过脸书写道,“迳付二读一定要进协商?民进党可以不要再胡扯了吗?”他提及
: ,包括2020年10月6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9月17日的院会,也都有迳付
: 二读提案无异议照案通过的例子,“请问民进党党团,你们到底在胡扯什么?搞不清楚议事
: 规则的,又到底是我还是柯建铭跟吴思瑶?”
: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28824
和这几天的事件相同, 我们来研究一下: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二 章 议案审议
第 7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所议决之议案,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余
均经二读会议决之。
第 8 条
第一读会,由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行之。
政府机关提出之议案或立法委员提出之法律案,应先送程序委员会,提报院会朗读标题后
,即应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但有出席委员提议,二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
得迳付二读。
立法委员提出之其他议案,于朗读标题后,得由提案人说明其旨趣,经大体讨论,议决交
付审查或迳付二读,或不予审议。
第 9 条
第二读会,于讨论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经院会议决不经审查迳付二读之议案时行之。
第二读会,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第二读会,得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先作广泛讨论。广泛讨论后,如有出席委员提议,
十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重付审查或撤销之。
第 十二 章 党团协商
第 68 条
为协商议案或解决争议事项,得由院长或各党团向院长请求进行党团协商。
立法院院会于审议不须党团协商之议案时,如有出席委员提出异议,十人以上连署或附议
,该议案即交党团协商。
各委员会审查议案遇有争议时,主席得裁决进行协商。
第 69 条
党团协商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各党团负责人或党鞭出席参加;并由院长主持,院长因
故不能主持时,由副院长主持。
前项会议原则上于每周星期三举行,在休会或停会期间,如有必要时,亦得举行,其协商
日期由主席通知。
第 70 条
议案交由党团协商时,由该议案之院会说明人所属党团负责召集,通知各党团书面签名指
派代表二人参加,该院会说明人为当然代表,并由其担任协商主席。但院会说明人更换党
团时,则由原所属党团另指派协商主席。
各党团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应为审查会委员。但党团所属委员均非审查会委员时,不在
此限。
依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提出异议之委员,得向负责召集之党团,以书面签名推派二人列席协
商说明。
议案进行协商时,由秘书长派员支援,全程录影、录音、记录,并同协商结论,刊登公报
。
协商结论如与审查会之决议或原提案条文有明显差异时,应由提出修正之党团或提案委员
,以书面附具条文及立法理由,并同协商结论,刊登公报。
第 71 条
党团协商经各党团代表达成共识后,应即签名,作成协商结论,并经各党团负责人签名,
于院会宣读后,列入纪录,刊登公报。
第 71-1 条
议案自交党团协商逾一个月无法达成共识者,由院会定期处理。
第 72 条
党团协商结论于院会宣读后,如有出席委员提议,八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得对其全部或
一部提出异议,并由院会就异议部分表决。
党团协商结论经院会宣读通过,或依前项异议议决结果,出席委员不得再提出异议;逐条
宣读时,亦不得反对。
第 73 条
经协商之议案于广泛讨论时,除经党团要求依政党比例派员发言外,其他委员不得请求发
言。
经协商留待院会表决之条文,得依政党比例派员发言后,迳行处理。
前二项议案在逐条讨论时,出席委员不得请求发言。
第 74 条
程序委员会应依各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及经院会议决交由党团协商之顺序,依序将议案交
由党团协商。
议案有时效性者,负责召集之党团及该议案之院会说明人应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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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
1. 党团协商是另一种加速立法过程or政党大头分赃or强奸党员的方式之一,
没有一定好或坏, 但和能否/应付迳付二读 的确无关。
2. 依第8条、第9条, 迳付二读是常态之一,
因为第二读会,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所以是会在讨论后才表决。
第10-1 条的内容, 并不是说二读or迳付二读 必须先党团协商/分赃/强奸.
黄国昌讲的的确是对的。
所以台北律师公会、律师联合会 是在贡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