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真的要支持公诉检察官:
凭什么法官/审判长 可以要求公诉检察官在中午休息时间陪你?
先讲审判长问个没完、查个没完的拖庭背景: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很畸型,
检辩都讲完了、问完了,法官还可以从头来一遍,
对, 你没看错, 从头来一遍.. 基本上只是把检辩讲的当作在演戏,
然后检辩没争执、还没争执的, 自己变成检察官, 自己在那边查。
也就是说,
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正想要往当事人主义的方向走、扬弃包拯主义,
但实际上的运作, 却是在当事人主义上架设包拯主义, 且以包拯主义为主,
所以审判长在那边拖庭、拖死所有参与的人、吓一跳调查、吓一跳判决,
就是常态。
(吓一跳判决可以参考一部日本电影: 嫌猪手事件簿)
回到这个事件:
审判长拖庭、休息时间还在开庭, 拖延的并不是只有检察官的休息时间,
而是包含所有参与其中的人:
书记官、录事通译庭丁(常是同一人)、法警,
(其中最可怜的应该是书记官)
我就问了: 你法官检察官弹性上下班、责任制, 有包含书记官这些人?
没有吧!
再说弹性上下班责任制这件事, 其实是假的,
细节我就不说了, 不过是“老板吃员工吃到饱、不付你钱”话术、借口,
要凹你又不付你钱、不给休息时,才会拿这规定出来, 还只是行政规则的位阶,
不用当真。
最后是审判长的诉讼指挥权: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 检察官、自诉人、被告,
被告拒绝出庭、出庭到一半要闪人, 审判长当然可以拘提,
但检察官、自诉人是属于原告的一方,
原告要闪人, 法官是凭哪一点要公诉检察官乖乖坐着??
公诉检察官乖乖坐着、因为肚子饿不爽所以不讲话, 有什么差别??
把公诉检察官想成自诉人的律师就知道:
公诉检察官/自诉人 要不要继续留在法庭、要不要张开嘴、有没有尽责,
是他所属机关、所属事务所/合伙人 要不要管、怎么管的问题,
要不要弹性、怎么弹性、谁的弹性,也都是他所属机关、所属事务所/合伙人的问题,
干审判长诉讼指挥什么事?
有办法审判长你拘提检察官、自诉人嘛!!
说白了, 就是在乡下待太久,法官会很习惯把自己膨胀到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