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闻标题:
“蛤?”开庭途中检察官突脱法袍闪人 审判长傻眼命穿回
4.完整新闻内文:
台东地方法院4月10日审理外籍人士Maria洗钱防制法案件,莅庭的台东地检署检察官罗佾
德竟在中午12点15分时起身脱法袍,声称“我等一下还有事”、“12点之后检察官是没有
义务继续开庭的”,还说“只是想要在12点到1点半之间获得正常的休息”。罗声请交付
当天录音、录影内容,东院裁定罗应在28日前与书记官联系,听取录音。
罗佾德开庭到一半就脱法袍一事,法界譁然。高检署及所属各级检察署勤务管理要点规定
“检察官因业务性质特殊,采自主管理,弹性办公,上下班得免予签到退”,台东地方检
察署弹性上班实施要点明定“除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含试署检察官及候补检察
官)及法警外,本署全体职员(亦含调办事人员及约聘雇人员)均列为实施对象。”
东院当天审理Maria的洗钱案,因被告为外国籍,且当天有传唤证人,东院委任2名通译,
通译分别从新北市、台北市赴台东,证人则从高雄而来。但开庭开到12点15分时,罗佾德
却起身脱下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伸张正义的检察官法袍,以“现在中午12点多了,我等一
下还有事。”为由要求离开。
审判长错愕地发出“蛤?”的声音,紧接着说“可是还没结束,我们还要再等一下。”,
并问12点离开的依据为何?罗佾德搬出高检署及所属各级检察署勤务管理要点、台东地方
检察署弹性上班实施要点,但随即被审判长问“地检署的弹性上班实施要点可以拘束法院
的开庭时间?”
罗虽回称“不会拘束法院”,但他必须要服从这部分的上班实施要点,还说审判长其实可
以排1点半的庭期。为了是否能离开,罗当庭用手机打电话给公诉组主任,并抱怨“审判
长好像认为法院依照法院组织法,我们工作要点是应该要这个这个在法院组织法底下,依
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审判长要求开扩音,并表示依照法院组织法第95条,违反审判长所发的维持法庭秩序的命
令,致妨害法院执行职务经制止不听者,处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
金。罗佾德回复主任会先把庭莅完,但“之后我就不会再这样子,因为我可能还是要先确
认完实施要点跟所谓法院组织法第95条应该要如何做处理”。
罗佾德事后以有确认、核对4月10日审判期日的笔录记载内容与录音、录影内容是否一致
的必要性,并核实确认审判长的诉讼指挥、对于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情形,声请交付录音、
录影内容。
合议庭在裁定里表示,审理期日之开始、结束均为审判长之职权,且法官及书记官、检察
官、公设辩护人及律师在法庭执行职务时,均须穿着法袍,穿着法袍将凸显出其在参与人
间在诉讼上的地位,借此将有助于追求事实所需的安静与审理过程秩序;同样的,穿着制
服之制度,有助于对判断事件做出客观评断时,对被裁判之事件保持必要之人的距离。检
察官在开庭开到一半就脱法袍想离开,明显违反法院组织法第96条第1项规范。
合议庭裁定罗佾德应在5月28日前与书记官联系,以接受指定时间、地点,听取该案法庭
录音内容,其他声请则驳回。本件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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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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