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传北检认“非属国家机密” 王定宇:别误

楼主: bulden (bulden)   2024-05-10 09:26:22
※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时报
: 2.记者署名:
: 陈定瑜
: 3.完整新闻标题:
: 传北检认“非属国家机密” 王定宇:别误解徐巧芯泄漏“非机密”
: 4.完整新闻内文:
: 者,属于国家机密,泄密就是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法第32条第1项’,泄漏或交付经依
: 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不是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也不是国防机密,则属于泄漏国防
: 以外机密罪,适用‘刑法第132条第1项,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
: 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王定宇指出,“所以北检新闻稿所说‘文件非属国家或国防机密’,代表的是以泄漏国防
: 以外机密罪侦办,已签分他字案,将徐巧芯列被告。如果说什么‘北检认为徐巧芯泄漏的
: 不是机密…’,可能是误解或曲解喔!”
我是不知道王定宇懂不懂法律啦!
我们先把刑法132条列出来:
刑法第 132 条所指的应秘密文书,基本上可分为:
(一) 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之机密以上文书;
(二)具有强制力非任意性公务上的一般性秘密文书;
(三)有关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条至第 318 条之二之罪之保护标的;
(四)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1 条及第 42 条之罪。
那王定宇说的就是第二条,‘具有强制力非任意性公务上的一般性秘密文书’!
但是喔,这款法院一般的见解如下:
https://imgur.com/srAB2X8
一般公务机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机关或个人权益应行保密事项,种类繁多,且散见于各种
法规中,复以契约或行政事务经纬万端,错综复杂,恐难明定最高保密期限。
法律规定‘一般公务机密’之事项,主要系为保护个人安全(如检举人身分)、稳私(如医
疗、财务等犯罪纪录等)或为确保政府机关行政运作(如人事采购作对等)...
另外!
本条文第 1 项所保护之客体为“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
所称之国防者,系指国家为对付外敌所筹备之一切军事上设施,包括显在武力及可得动员
而为战争之潜在武力。所称之应秘密者,系指与国家政务或事务上具有利害关系而应保守
之秘密者而言;其类别不以法令明文规定者为唯一认定标准,举凡个人之车籍、户籍、口
卡、前科、通缉、劳保等资料,以及入出境纪录等,或涉及个人隐私或攸关国家之政务或
事务,均属应秘密之资料,公务员自有保守该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经泄漏之秘密,则不为
秘密!
所以呢?
王定宇为什么要这样讲,一直强调不是指第一项,而是要用第二项?
但是你去查判例,如果援引一般公务机密的项目者,大部份都是以泄漏个资为主。
又以泄漏检举人给厂商,为最常见的情况。
所以王定宇一直想强调第二项,昨天温朗东就直接完成了一个范例给大家看?
为什么徐巧芯寄给NCC的检举信为,应为NCC内部一般保存之文书。为什么温朗东手上会有
这份资料?
https://imgur.com/RIJtf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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