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马文君称捷克早已公开援乌密件 外交部:

楼主: TBking (.......)   2024-05-08 23:12:40
※ 引述《ewings (火星人当研究生)》之铭言:
: ※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鸦)》之铭言:
: : 这个问题就很像
: : 路口红灯但左右方没来车
: : 骑过去算不算闯红灯
: : 法规规定你就是泄密 你就是闯红灯
: : 所以到底有啥好争辩的?
: 大错特错
: 刑132保护的是秘密本身,而不是限于文件这个载体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3388号)
: 如果机密早就被公开,“已经泄漏之秘密,不为秘密”,就算文件上写着密件,
: 那也已经没有秘密需要保护了。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54号)
引判例不能脱离案件事实:97台上5954
惟查刑法第132 条第1 项之泄密罪,系以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为其客体,而
已经泄漏之秘密,不为秘密(最高法院17年9 月19日决议(二)参照),上开取缔小组查缉
盗卖渔业用油之时间、地点,因系除负责查缉之相关人员外,不得泄漏无关之他人知悉,
属国外以外应秘密之消息,则该取缔小组成员钟○○将该消息泄漏予被告甲○○后,该项
消息对于被告甲○○而言,已非秘密,被告甲○○再将之告知郑聪○○、许○○,应无泄
漏秘密可言,被告甲○○就此部分即不构成犯罪。
从上面判决的事实可以知道,那句“已经泄漏之秘密,不为秘密”,是指收受者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22号判决就有提到:
又“已泄漏之秘密不为秘密”,系针对泄漏或交付秘密对向行为之收受者而言,除该对象
行为之收受者为公众外,若该收受者将秘密泄漏或交付予其他不应知悉秘密者,仍应成立
犯罪。
徐巧芯的事情,根本就跟捷克的官方刊物无关,捷克有守秘的义务?也不是捷克把文件交
给徐立委;
而徐立委得到的文件,是从外交部交给立法院再给113位立委,上面也都有注明密件。
反正这件事情,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可以再观察后续的结果。
: : 不爽就跟检调和法官说啊
: 法官已经有过判例,不是秘密的就已经不是机密了
: : 有点智商当初就拿捷克的公开文件去讲啊
: : 你拿不能公开的我国密件去泄密
: : 就是活该被吉
: : 自己犯蠢搞成这样 还有什么好说的
: : 看到八卦降智到这个level 硬要护航
: : 颗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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