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鸦)》之铭言:
: 这个问题就很像
: 路口红灯但左右方没来车
: 骑过去算不算闯红灯
: 法规规定你就是泄密 你就是闯红灯
: 所以到底有啥好争辩的?
: 不爽就跟检调和法官说啊
: 有点智商当初就拿捷克的公开文件去讲啊
: 你拿不能公开的我国密件去泄密
: 就是活该被吉
: 自己犯蠢搞成这样 还有什么好说的
: 看到八卦降智到这个level 硬要护航
: 颗颗
就这见解,又没有法源依据?
我们来看外交部告的是什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j-TgzmbBk
外交部告的是‘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
刑法第 132 条第 1、2 项“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
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这条件!
那我们就要看什么叫‘应秘密’这三个字了!
基本上法院有很多的判例,这个各位可自己去查判例。但是这些判例有一个关键在‘应
秘密’的认定上,一般法院对其见解是‘应绝对保守秘密之文书’,而非
指的是相对或有裁量权的文书资料。
我们来看徐美凤当天公布的文书,本鲁截图给各位看!
然后我们再来看机密资料的分类。
各位自己看徐美凤公布的那一页,上面有一个密字,那这份是国家机密吗?
注意上面的分类喔,看起来比较像是一般公务机密文书,如果是国家机密,反而要加印机
密才对,如下的标示。
我们再回头看刑法第132条:
刑法第 132 条所指的应秘密文书,基本上可分为
(一)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之机密以上文书;
(二)具有强制力非任意性公务上的一般性秘密文书;
(三)有关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条至第 318 条之二之罪之保护标的;
(四)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1 条及第 42 条之罪。
所以外交部只告泄密罪,是不是有点故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