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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psgb (wcps9920)
2024-05-07 17:11:25司法院-各地法院新闻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84389-303fd-1.html
肆、撤销改判之原因
一、被告未明确坦言具有杀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原审误认被告在着手实施强盗犯行之第
1次敲击被害人头部时,即有杀害被害人之确定故意,尚有违误。
二、原审认被告有取走并花用被害人皮包内之2,000余元,惟此部分仅有被告之单一自白
,尚乏其他积极证据予以补强,此部分事实认定略有疏略。
三、我国于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及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下称两公约施行法),于同年12月10日施行,依两公约施行法规
定,两公约规定已具国内法效力。又参照公政公约第6条第2项前段,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
,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此处情节最重大之罪,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且采
狭义解释,仅能限定于极端严重且涉及故意杀人之犯罪。被告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系找寻
程○○未果后,骑乘甲车逛至哈囉市场旁休憩,随机萌生强盗乙车之犯意进而杀害被害人
,则被告所为显系随机、偶发性犯行,相较于有计画性之犯行,可非难程度有一定程度之
减低。原审认被告所犯为“情节最重大之罪”(最严重的犯罪),尚有疑义。
四、原审认被告所犯为“情节最重大之罪”后,并未进一步以实证方式进行评估,委请相
关专业领域之鉴定人、机关、团体,就被告有无更生改善可能性为相关鉴定,或提出量刑
前社会调查报告,俾以判断被告有无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处被告死刑,尚有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