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南杀警案“二审开庭” 双方激辩凶手复

楼主: ccc101419 (还是养狗吧)   2024-05-07 10:41:53
简单说明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346条
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但不得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所以很多人会骂说被告自己都认罪不上诉了
凭什么律师还坚持上诉?
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第344条第5、6项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审法院应不待上诉依职权迳送该管上级法院审判,并通知当事人。
前项情形,视为被告已提起上诉。
因为林信吾被判了两个死刑,依法直接“视为”上诉,法律上的视为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拟制效果
讲白话就是不论你要不要上诉,司法体系强制另外一组合议庭法官来再检视一次这个判决
背后也隐含着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冤狱或者误判的担忧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ND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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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https://tinyurl.com/msdh928w
https://i.imgur.com/rtrY6K2.jpeg
再来就是乡民骂林信吾的律师是在声请鉴定三小的
其实这三位都是法扶律师
代表他们辩护几乎是没钱拿的
帮这种杀警凶手辩护也不会替自己提告名望什么的
其次
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
只会消极地“认罪”、“不否认”、“不争执”
这样是可能被认定没有替自己的当事人作有效的实质辩护的
进而可能影响判决的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50号判决意旨参照)
所以他们现在在做的,就是作有效辩护
也只有这样,最终才能让林信吾被死刑定谳
结语:
我知道乡民都很愤慨,我也是
特别是看看一审判决叙述杀警事实的部分看完更火大
不过这个案子目前其实并没有朝向令人失望的方向发展
律师也只是在做他们的工作而已
从这个制度设计来看也可以看得出来现在要死刑冤狱实在很困难
真的得要好几组法官反复翻阅卷证事实,都得出“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结论
才会判处死刑,更遑论两个死刑
这个案子就静待司法判决结果即可
在我看来,检视当初的提出的检讨改进,
现在有没有真的落实,还比在这边诅咒杀警犯来得更重要
https://i.imgur.com/UqPXE8y.jpeg
※ 引述《nightwing (夏日浮云)》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中时新闻网
: 2.记者署名:
: 洪荣志
: 3.完整新闻标题:
: 台南杀警案“二审开庭” 双方激辩凶手复归社会鉴定
: 4.完整新闻内文:
: 19:02 2024/05/06 中时
: 洪荣志
: https://i.imgur.com/Pj7iyzx.jpeg
: 犯下台南双警命案的被告林信吾,一审被判处2个死刑后,
: 台南高分院6日下午召开准备程序庭时,林信吾的律师及检
: 察官、殉职员警律师,针对林是否应进行复归社会鉴定展开
: 激辩。(本报资料照片)
: 犯下台南双警命案的林信吾一审被判处2个死刑后,台南高
: 分院6日开准备程序庭时,林信吾的律师主张,原审未就林
: 是否符合复归社会进行鉴定;但检察官及殉职员警的律师都
: 认为,林从外役监脱逃后再犯此案,已经没有复归社会的可
: 能性,双方激辩1个半小时,最后法官决定择期再开庭。
: 今天下午此案在台南高分院刑五庭开准备程序庭时,林信吾
: 不仅当庭认罪,还表明无意上诉,上诉是律师的意思。据了
: 解,此案除强盗杀人罪判死刑部分应依法上诉外,林信吾对
: 携带凶器、窃盗及强盗罪等3部分,已签名不上诉。
: 尽管林信吾的律师要求对林进行复归社会鉴定,还提供3个
: 鉴定团队名单给法官参考,但因检察官及殉职员警的律师都
: 不认同对方提供的名单,法官也建议他们回去研拟建议名单
: 。
: 检察官强调,林信吾的律师要求对他未来复归社会的可能性
: 进行鉴定,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原审长达319页的鉴定报告
: ,已经认为林没有复归社会的可能性。
: 此外,林信吾先前因强盗罪被判刑8年4月,原本在监狱执行
: 后,改移低密度外役监服刑,也因这样他才有机会脱逃,并
: 再犯此件暴力犯罪,可以看出林的暴力本性,没有送鉴定的
: 必要。
: 殉职员警的律师也说,林信吾犯下强盗案,司法已经给他一
: 次机会到外役监服刑,林最后却脱逃,还买刀犯下此案,导
: 致2条人命就此牺牲,虽然被告有人权,但一般民众的生命
: 权也应该被重视。
: #台南杀警案 #台南高分院 #死刑 #林信吾 #鉴定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506003957-260402?chdtv
: 6.备注:
: https://i.imgur.com/ZMWW8hD.jpeg
: https://i.imgur.com/KevG6RW.jpeg
: https://i.imgur.com/rRFiXkI.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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