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不适任校长却可当老师 教团无法接受:应解聘

楼主: paiopapa (飘拔拔)   2024-05-05 1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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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
中时新闻网
2.记者署名:
李侑珊
3.完整新闻标题:
不适任校长却可当老师 教团无法接受:应解聘
4.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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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小校长如遭举报不适任但未达标准可回任教师,教团吁: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
李侑珊摄)
教育部3日宣布,通过新订定的“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
并预计将于10日公告,针对校长涉及性侵、贪污渎职、严重霸凌及经医师判定有精神病等
不适任情况,订定全国统一处理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未达不适任标准,可回任教师。这
让教团无法接受,反问:“不适任校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既然是不适任教育人员,还
能够担任教师吗?”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
教育部已在4月11日预告“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草案,明
定由主管机关设置“校长事件审议会”处理上述不适任案件,须包含校长、教师、家长、
私校团体代表及法律、教育学者专家。
教育部今日表示,过往校长不适任事件,未有一致性的调查处理机制,各机关宽严不一,
为回应各界期待,教育部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国民教育法》第17条第2项授权规
定,并邀请校长、教师及家长团体等代表及22县市主管机关,历经15次会议研商,拟具“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
教育部说明,校长疑似涉有不适任事实时,为加快处理程序,于“校长事件审议会”下设
5人审查小组,审查是否受理各检举案件。其程序为主管机关接获检举或知悉违法事件后
,应于2个工作日内交由审查小组审查。
教育部指出,为保障学校师生及校长权益,除涉及性别事件由主管机关依《性平法》调查
、处理外,主管机关应组成3至5人调查小组,就校长不适任事件予以调查。另私校校长倘
疑似有不适任情形,由学校法人依《私校法》办理,法人未办理或未依法办理时,主管机
关再进行调查。
教育部提到,为确保调查小组之专业、公正性,小组委员须自校长事件审议会调查人才库
,遴选该校长服务学校以外的专家学者担任,其中至少应有1名法律专家。事件调查时,
应保障校长陈述意见机会,并应邀请同一教育阶段类型学校或全国校长协会代表陈述意见

至于校长不适任事件之终局实体处理,教育部说,倘涉及消极资格者,除解除其职务,并
不予回任教师外,应并审酌案件情节,管制其终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为教育人员。未达
解除职务之不适任情形者,主管机关应依其个案情形,作成回任教师、改任其他职务或为
其他适当处理。
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以下简称全教总)认为,教育部目前的立法思维仅是迁就现况、
方便主管机关之实务操作。“不适任校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既然是不适任教育人员,
还能够担任教师吗?”
全教总呼吁《校长不适任草案》回归《国民教育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的作法,重点就是
不得让其回任教师与教育人员,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
全教总也说,碍于法规授权,《校长不适任草案》未来仅适用于公、私立国中小校长,高
中校长不适任事实认定与处理,并无相关规范,形成教育法制之空窗,要求教育部比照《
国民教育法》,尽速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及早订定高中校长不适任处理机制,或于
《校长不适任草案》加入高中学校准用规定,让高中不适任校长处理机制可一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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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一般教师就算有行政职 也是兼任行政职
比如说是教师兼任教务主任
还是教师
所以出事是直接成为不适任教师
而校长是经过遴选后担任 会变成准用教师法
出事后不适任校长 但目前法规不等于不适任教师
并也没有明文规定
现在教育部想要有明文规定
只是全教总觉得不适任校长后 应该连教师资格都没有
不过全国中小学校长协会觉得校长不适用教师法 校长不适任后 还是有教育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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