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小六男童课堂羞辱女老师 他和爸妈要一起3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4-29 23:55:38
单看判决书: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简上字第 621 号民事判决
二、甲女主张于000年0月00日下午2时20分许,在○○国小教室内,遭A男当全班近30名
学生面前,公然以系争言词侮辱乙情,为两造所不争执,业如前述。又经本院于准备程序
勘验事发时现场录音档案显示:事发时甲女正在授课,而其他学生在听闻A男以系争言词
称甲女后旋即大笑,甲女指责A男乱说不好听的话时,其他学生仍继续起哄,并有男学生
称“老师被射到了”、另名男学生称“就是那个射精的”,过程中许多学生不断大笑、喧
哗等情,有本院勘验笔录可凭,由此过程可知,A男所为系争言词确经在场学生听闻,部
分学生并随之起哄,甚有继续以相类词语调侃甲女者;且参以在场其他学生之用语及该等
学生已属国小高年级之智识程度,衡以常情,难谓对系争言词含有性暗示、压迫与贬抑女
性之意义浑然不知,则A男所为确使甲女名誉受有损害,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节
,应属明确,A男及父母辩称甲女名誉未受损害云云,应不可采。又A男于行为时既为限
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A父及A母就其言行应有监督之责,而A父及A母复未就民
法第187条第2项所称监督并无疏懈或纵加以相当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等免责事由举证证明
之,自应依同条第1项规定,各自就A男侵害甲女名誉权之行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院审酌本件事发经过、系争言词对甲女名誉权之侵害严重程度、两造于本院提出之
相关调查文件资料。并考量:甲女与A男为师生关系,A男所为固未尊重甲女之教学专业
,且以性羞辱之方式当众使甲女难堪,甚为不当,而A男之父母就其在校言行未予约束,
亦有未妥;然A男于事发时为国小六年级学生,冲动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等情,应并予
斟酌。兼衡甲女未婚、与父亲及胞弟同住、为国立阳明大学遗传学硕士、目前为自然科代
理教师、尚在求职、自○○国小离职前月薪约5至6万元,A父为国立清华大学动力机械研
究所硕士、担任工程师、月薪约7万元,A母为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教育系硕士、任职国小
教师、月薪约8万元,A男为国中一年级在学学生,及两造年龄、学经历、社会地位、经
济能力等一切情状,认甲女请求A男及父母赔偿之非财产上损害,以3万5,000元为适当,
是原审就本件慰抚金之酌定并无不当。本件甲女及A父分别以此一慰抚金数额过低及过高
为由,提起上诉,均无理由。
四、至甲女称A父及A母违法调取就该事件应予保密之校园处理会议资料,应将之作为慰
抚金之加重衡量因素乙节,A父及A母已于本院言词辩论时陈称该等会议纪录资料系于甲
女起诉后,方向学校提出申请,因A男及父母均为会议中之被访谈人,经学校认为系利害
关系人而同意提供等语明确,且卷附调阅调查报告申请单上亦已载明调阅事由为调解、案
件需要,并有该校教务主任之用印,应认本件A父及A母系循校方规定之管道申请该等会
议纪录,经负责单位审核后始取得,难谓其等有违法取得证据之情;且其等申请调阅会议
纪录系为维护权利所需,目的正当,亦未转作他用,自难凭此即认本件应给付之慰抚金应
从重认定。另甲女于本院言词辩论时声请函询校方何以提供校园处理会议之纪录,系为厘
清本件慰抚金之数额如何酌定,惟该项证据系A父及A母经向校方申请所得,复与慰抚金
之酌定无涉,已如上述,自无调查之必要,并此叙明。
只能说有些话不能太直白
家中小孩在课堂上出言不逊,管教无方的父母自当连带负担赔偿责任
这是理所当然之事,不需要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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