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Hi 我法盲
与其讨论“要不要死刑”
该讨论的是“判刑定谳的要不要执行”
你去路上做民调
对方听到“你支持死刑吗?”
可能会有大多数人觉得议题严肃,不正面回应,给个中间回答
但如果是问“你支持依法行政,判决确定者必须执行吗?”
这时候回答可能就不同了,甚至是大多数同意
可是很明显,这不是上面想要的问法跟答案
政府做法是以拖待变,因为死刑还是整个社会的共识,这时候就不能用平常爽用的“社‧会‧共‧识”来推脱
司法判决确定,法务部继续装傻,不想碰
判处死刑 跟 判处有期徒刑
两者其实是一样,都是剥夺宪法赋予的权利
前者是生命权,后者是自由权
那为什么会有差别对待呢?
你说可能会有冤案
那有期徒刑不也可能发生?
你说人死了再翻案也没用
那请问有期徒刑的犯人,过去的时间换得回来吗?
假如释宪结果是违宪
但这37位如果逃死
那过去那些已执行者在地府会觉得有够衰吧
个人看法是释宪可以,但不能溯及既往
37位执行完毕后正式废除,我没意见
※ 引述《Cartier (卡帝亚)》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联合报
: 2.记者署名:萧白雪、王宏舜、林孟洁
: 3.完整新闻标题:曾3度合宪…宪法法庭今辩论死刑 大法官态度是否改变引发关注
: 4.完整新闻内文:
: 宪法法庭今针对死刑是否违宪、若不违宪是否须有配套等议题进行辩论,虽然过去的大
: 法官曾在释字194、263、476三号解释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违宪,甚至在2010年还曾对
: 有关改进死刑的声请释宪案决定不受理,此次完全不同于昔日的大法官,是否改变昔日
: 的见解,格外引发关注。
: 1985年是大法官首度针对死刑议题表态,在大法官释字194号中,针对戡乱时期肃清烟毒
: 条例的贩卖毒品罪,处唯一死刑,大法官认为,立法固严,惟因戡乱时期,倘不澈底禁
: 绝烟毒,势必危害民族健康、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宣告并无牴触宪法。
: 大法官第二度针对死刑议题表态,是绑架长荣少东勒赎的反共义士马晓滨,虽然在取得
: 赎金后释放肉票,但因惩治盗匪条例当时规定掳人勒赎罪是死刑,马晓滨被判处死刑,
: 当初人权团体认为唯一死刑是违宪,参与救援的律师李念祖为此案声请释宪。
: 大法官1990年作出释字263号解释,针对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唯一死刑规定,大法官认
: 为,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不分犯罪
: 情况及结果如何,概以死刑为法定刑,立法甚严,惟依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若有情轻
: 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时本有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其有未经取赎而释放
: 被害人者,复得依刑法第348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其刑,足以避免过严之刑罚,与宪法尚无
: 牴触。
: 当时大法官并未宣告唯一死刑违宪,但认为如有情轻法重的情况,可引刑法59条等规定
: 减刑。当初声援的律师李念祖原打算以大法官的解释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但马
: 晓滨在大法官解释隔天就遭到枪决。
: 1999年,大法官在针对毒品条例的死刑、无期徒刑规定是否违宪案中,作出释字476号解
: 释,当时大法官指出: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对于特定事项而以特别刑法规定特别的罪刑
: 所为之规范,倘与宪法第23条所要求的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当性符合,即
: 无乖于比例原则,不得仅以其关乎人民生命、身体之自由,遂执两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规
: 定事项,而谓其系有违于前开宪法之意旨。
: 大法官认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立法目的,乃特别为肃清烟毒、防制毒品危害,藉
: 以维护国民身心健康,进而维持社会秩序,俾免国家安全之陷于危殆。大法官也指出,
: 制造、运输、贩卖行为乃烟毒祸害之源,其源不断,则流毒所及,非仅多数人的生命、
: 身体受其侵害,社会、国家之法益亦不能免,为害之钜,当非个人一己之生命、身体法
: 益所可比拟。对此等行为之以特别立法严厉规范,当已符合比例原则;抑且制造、运输
: 、贩卖烟毒的行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的内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质,利之所在,不免
: 群趋侥幸,若仅借由长期自由刑措置,而欲达成肃清、防制的目的,成效难期,也有悖
: 于公平与正义。
: 大法官指出,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法定刑规定,系本于特别法严禁毒害的目的而为之
: 处罚,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并不违宪。
: 不过,废死联盟主张,在台湾已超过70年的违宪审查制度,大法官从没有针对“生命权
: ”作出解释,过去的3号解释都已过时,也是此刻民主台湾无法想像也无法忍受的事。
: 废死联盟指出,数十年来,死刑制度在台湾是赤裸裸的国家滥权杀人,不曾带来“人民
: 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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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备注:
: 以下开放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