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美国也有死刑,没废死,美国小弟却要废死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4-04-19 18:34:12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铭言:
: 美国是有死刑的
: 原来美国还是有死刑
: 美国不是整个美国都废除死刑
: 那身为美国小弟的台湾为何就一定要废死
: 也许有人说美国就是有州废死叭啦叭啦的一堆
: 也许会出现死刑判决少怎样的
: 可美国爸爸还是有死刑
: 为什么台湾要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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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废死才方便两党合作搞垮中华民国。
不信?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内乱罪和外患罪,除去死刑之后,最多就是无期徒刑。
换言之,派人来中华民国鼓动各种暴乱颠覆活动,就算不幸失手被抓且定罪,了
不起被判无期徒刑,然后蹲在监狱里面让台湾人出税金养得白白胖胖。期间搞不
好还能因为表现良好而可教化,可以减刑而提前出狱,再搞中华民国一把。反正
又不会被判死刑。
台湾钱淹脚目,养得起很多要颠覆中华民国的叛乱份子一辈子。
第 一 章 内乱罪
第 100 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
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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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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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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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条
中华民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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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条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益害中华民国或
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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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
,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品,或桥梁、铁路、车辆、电线、电
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
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军略之秘密文
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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