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罕见!男带“2刀1锯”不罚 法官:放车厢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4-19 02:01:40
※ 引述《EOMing (低卡儿)》之铭言:
: 或有论者主张 人民上五金行买刀也会被法办吗?
: 君不见 “无正当理由”
: 何况有 警察职权行使法
: 规范警察临检盘查之正当程序要求
: 回到本案所涉之社维法
: 第 一 章 妨害安宁秩序
: 第 63 条
: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
: 三万元以下罚锾:
: 一、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
: 或其他危险物品者。
: 二、无正当理由鸣枪者。
: 三、无正当理由,携带用于开启或破坏门、窗、锁
: 或其他安全设备之工具者。
: 四、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
: 人身体或财物之虞者。
: 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 六、蒙面伪装或以其他方法惊吓他人有危害安全之
: 虞者。
: 七、关于制造、运输、贩卖、贮存易燃、易爆或其
: 他危险物品之营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其
: 营业设备及方法,违反法令规定者。
: 八、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公然陈列经主管机
: 关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 前项第七款、第八款,其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
: 处或并处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 由第63条1项1~8款所规范之情节
: 整体上系统性来看
: 无非是要防患
: 民变起义使社会陷于无政府状态
: 各地角头乃拥兵自重而强取豪夺
: 今有门隶忠诚执行人民意志
: 避免宵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
: 无正当理由分批携带移动
: 以利累积大规模具有杀伤力之器械
: 台湾人民才得以幸免于
: 下一款的“无正当理由鸣枪”之揭竿动乱
: 以上拙见
: 供参
我都跟人家笑称:
只要你车上随时放一颗西瓜,
你要带什么刀都可以。 (正当理由!!)
其实就是 秩序vs自由 的老问题,
(刺客教条游戏整个在讲这个)
我会说,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是个浮动的价值选择,
不是个能纵断历史的是与非问题(不然哪来那么多代游戏),
举例而言:
如果海地还有警察,那我支持太子港的警察像这个案例方式执法;
但在现在的台湾? 这就太过。
法律人不应该像个法匠,把文字用最严格的方式对付人民,
(然后用最宽容的方式对政客)
真要用法律术语才听得懂(法律人只接受法律术语)的话:
这些条文,其实就是一堆刑罚的预备行为,
而预备行为都说好了不罚了,
怎么可以另起炉灶、另用文字假装成不是预备犯的样子,
然后又把人罚了呢?!
太恶心~
写这么多,其实我只是想说这位法官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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