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罕见!男带“2刀1锯”不罚 法官:放车厢

楼主: EOMing (敏)   2024-04-18 23:18:16
※ 引述《dick929 (朝廷鹰犬)》之铭言
: ※ 引述《yu1164 (口业姬)》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TVBS
: : 2.记者署名:
: : 记者 吴宇雅 / 摄影 吴居諴 报导
: : 3.完整新闻标题:
: : 罕见! 男带“2刀1锯”不罚 法官:放车厢看不到
: : 4.完整新闻内文:
: : 无故携带刀械,裁罚标准是什么?新北市警方执行路检,拦查一辆牌照被注销的机车,
: 发
: : 现骑士竟然在车箱里,放了西瓜刀、锯子跟小刀,认为是没有正当理由,携带刀械,依
: 社
: : 维法送办,但法官认为,刀子放在车箱没有公开展示,要不是临检,其他人也不会晓得
: 有
: : 这危险物品,裁定不罚!
: : 警方在三峡路边临检骑士发现不太对。
: : 员警vs.机车骑士:“刀子可以带吗?你无缘无故跟我说带这水果刀,这就不是水果刀
: ,
: : 我有去杀人有去放火吗?”
: : 因为他的机车后车厢,放了西瓜刀锯子还有一把自制的改造小刀。
: : 员警vs.机车骑士:“你为什么会带这个东西?这是削垫片的嘛,什么垫片,你一下说
: 削
: : 水果,一下说削垫片,我是说削垫片用水果刀,你说水果刀,这也不是水果刀,水果刀
: 哪
: : 有长这样。”
: : 之所以一开始会盯上他,是因为员警发现这辆机车的牌照早就被注销!
: : 机车骑士:“我不知道车(牌)注销,你们要扣车,我车给你们扣嘛!”
: : 逾检注销依道交条例最高可罚1万8千元,除了查扣机车外,警方认为他对于带刀的辩词
: 没
: : 有凭据,依社维法的无故携带刀械送办,但日前结果出炉,法院裁定不罚!
: : 记者吴宇雅:“法官的理由是说,因为刀是放在机车的后车厢,并没有拿出来公开的向
: 人
: : 展示,第二部份说若不是临检,一般人也不知道他后车箱有放刀,所以难认定有安全上
: 的
: : 疑虑。”
: : 非本案其他员警:“不管他是放口袋还是放后车厢,只要是被认定是无故携带刀械,我
: 们
: : 就还是会依社会秩序维护法送,我们会看他现场他的应答状况,来认定他是无故还是正
: 当
: : 理由的。”
: : 的确查询判决书网站,“后车箱放刀”的案件裁定不罚的非常少,以这两件也是携带多
: 把
: : 刀为例,各被判罚3千元跟5千元,这案法官有什么不同见解吗?
: : 非本案律师余韦德:“本案法官认为所谓的无正当理由,必须综合评估考量,当时行为
: 人
: : 的时空环境背景因素,以及行为人携带刀械的目的等等,但是此举可能过度限缩,所谓
: 无
: : 正当理由构成要件,假设警局未来提出抗告,不排除有可能变更裁定的机会。”
: : 警方正在讨论是否提出抗告,毕竟得厘清,第一线勤务及法条文字是否有个标准,也攸
: 关
: : 未来执法该怎么做。
: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 : https://reurl.cc/r98OQx
: : 6.备注:
: : https://youtu.be/rcfSkn_qxlk
: https://i.imgur.com/EdkBvAo.jpeg
: 破坏之王的奔雷手说过:
: “拿刀又怎样?等他把刀扔上来插你,自然有法律会制裁他”
: 这个案件无关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而是社会秩序维护法有规范,无正当理由“携带”
: 具有杀伤力的器械,罚三万。
: 这个法官曲解立法本意,把有没有亮刀跟有没有危害混为一谈,难道刀子随身藏在包包里
: 、衣服里、机车置物箱里就没有安全上的危害吗?郑捷当初坐捷运也是把刀子放在背包里
: 。法条清楚写着是“携带”,而不是“展示”,这个法官自己创造一个新的解释。
: 正因为开头说的:“如果刀子不拿来插人,就拿他没辙”所以才有这条法律可以处罚这种
: 带刀上街的行为,除了罚钱还可以依法没收这把刀械。
起手式 先说好
小弟推崇自由放任主义
政府功能大概就守夜人的角色
透过警察、法院来确保每位公民的财产安全
至于“携带”一词
小弟以为就是“移动”的意思
亮藏与否 在所不问
或有论者主张 人民上五金行买刀也会被法办吗?
君不见 “无正当理由”
何况有 警察职权行使法
规范警察临检盘查之正当程序要求
回到本案所涉之社维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宁秩序
第 63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
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
或其他危险物品者。
二、无正当理由鸣枪者。
三、无正当理由,携带用于开启或破坏门、窗、锁
或其他安全设备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
人身体或财物之虞者。
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六、蒙面伪装或以其他方法惊吓他人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
七、关于制造、运输、贩卖、贮存易燃、易爆或其
他危险物品之营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其
营业设备及方法,违反法令规定者。
八、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公然陈列经主管机
关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项第七款、第八款,其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
处或并处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
由第63条1项1~8款所规范之情节
整体上系统性来看
无非是要防患
民变起义使社会陷于无政府状态
各地角头乃拥兵自重而强取豪夺
今有门隶忠诚执行人民意志
避免宵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
无正当理由分批携带移动
以利累积大规模具有杀伤力之器械
台湾人民才得以幸免于
下一款的“无正当理由鸣枪”之揭竿动乱
以上拙见
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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