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儿虐司法实务 不及格的司法院报告】2024-04-17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针对重大虐童案件,今日司法法制委员会讨论《刑法》相关修法草案,部分立委提案提高刑
度,希望强化吓阻效果。
事实上,如此立意良善的修法,却可能因为司法实务的运作而根本毫无意义。令人遗憾的是
,司法院与法务部今天的报告却未作到基本功课,完全不及格!
滥权轻纵的法务部
首先,法院即使重判,但法务部却轻纵,有一半的刑度完全取决于法务部是否执行!举例而
言,2015年花莲曾发生情侣以惨绝人寰的7大酷刑凌虐3岁女童,2017年法院判刑13年6月确
定,但仅关6年多,法务部矫正署便于2023年核准假释!这真的有达到保护儿少的意旨吗?
今天,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坦承必须检讨,法务部应给社会一个交代!
不及格的司法院与法务部报告
其次,目前关于儿虐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上的适用混乱不堪,法官一人一把号,甚至
根本架空刑法第286条的规范。如果没有解决目前混乱的现状、如果刑事司法政策没有根本
性的检讨,即使再修法也宛如盲人摸象,根本没有办法真正解决问题。
具体而言,成年人喂食儿童毒品致死,不仅构成刑法第286条第3项前段“凌虐儿童致死罪”
,也构成刑法第277条第2项前段“伤害儿童致死罪”。
我今天请问法务部次长与司法院副秘书长:
1. 两罪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像竞合”?
2. 从一重处断,从何罪处断?
3. 最低法定刑度为何?
不令人意外的是,两位的回答完全没有掌握目前司法审判的混乱。这样的司法院与法务部的
表现,完全不及格。
混乱的实务见解
举例而言: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112年法律座谈会结论,认为构成法条竞合,依第286条第3项前
段“凌虐儿童致死罪”处断。
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339 号刑事判决,认为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再进一步,当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断时,依《刑法》277条第2项前段“伤
害儿童致死罪”,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112条加重其刑2分之1。如何加重
?
司法院官员说:最低本刑是7年1个月。
问题是,犹如台大教授许恒达教授所指出:实务向来认为儿福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仅加重原罪名法定刑之上限,但不会改变原法定刑之下限,但此项解
释显牴触刑法第67条:“有期徒刑或罚金加减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减之”。亦即,既
然法条已经明文写到“加重其刑”,当然要依第67条同加或同减,不应该出现只有加重上限
,却不加重下限的诡异结论。
也就是,刑法第277条第2项前段之伤害致死罪,在被害人属儿少时,得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
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加重,依此规定,本罪之处断刑最轻应为10年6月以上有期徒
刑!
在此情形下,《刑法》286条已遭架空。没有搞清楚实务的混乱,即使再修法也无法解决问
题。
当重大儿虐的发生,不仅需要思考法规上如何强化,也应该检讨司法实务的运作,才能真正
落实儿少的保护。
注:今天的质询含金量很高,连结在留言,请大家耐心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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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蛮夸张的 法务部跟司法院都乱搞
关6年多就可以假释 不是从重判决
而是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