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逻辑跟一般人是不一样的
他们喜欢 先射箭 再画靶,自由心证无敌,什么证据都不需要。
我觉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毫无证据办案的逻辑
比如说 馆长被开三枪
杀人罪本来就应该用 271
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果 开枪的说有人指使他干的,却又不说是谁,检警也查不到是谁,
那484表示 他唬烂的,根本没有人指使他?
没有证据表示 有人指使,结果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居然信了!!!
第 275 条 受他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成了275,预谋埋伏杀人只判了三年。只因为 没打死。
完全不顾 未遂犯也应同罪的逻辑。
那指使他的人呢? 风头过了,没这个人了
那要不要重审 改判271?
逻辑去那了???
还有更令我觉得诟病的就是缓刑的条件
第 74 条 第1项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
应该是 先判决刑期2年以下,才能因为那些减刑条件再判缓刑
第 74 条 第2项 缓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为人为下列各款事项:
比如 道歉、立悔过书、赔钱、做义工、治疗、保护或预防
明明这些这些是缓刑条件,不是减刑条件
结果法官都故意用缓刑条件来充当减刑条件,改判缓刑
符合逻辑的流程
应该是先有 判决结果>>>再根据74-2>>>再来决定74-1
现在不是耶
是先74-1决定缓刑>>>再74-2来减刑>>>再出判决结果2年以下
整个法律的底层逻辑都错了!!!
以前还要学法律的还要学逻辑学 现在不用了!
而这就是 后果!
导致法官判决毫无逻辑性可言,张冠李戴的一大堆。
一大堆人都写书 骂法官没逻辑!不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