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搞黑箱多好用?

楼主: tobetwob   2024-04-14 13:17:36
大家好,我是世界卫生组织 菸草减害专家 王郁扬
https://i.imgur.com/TJSEEBF.jpg
本人在立法院第十届担任过助理一职,写索资给行政单位,结果官员就是用
《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来搪塞唬烂百姓。
具体事证:
卫福部黑箱审查指定菸品(加热菸)的证据
https://i.imgur.com/AVGsD2P.png
贴这个搞黑箱无敌的法律给大家闻香一下
法规名称: 政府资讯公开法 EN
法规类别: 行政 > 法务部 > 法律事务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8
第 18 条
政府资讯属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
一、经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命令规定应秘密事项或限制、禁止公开者。
二、公开或提供有碍犯罪之侦查、追诉、执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
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者。
三、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
公开或提供之。
四、政府机关为实施监督、管理、检(调)查、取缔等业务,而取得或制作监督、管理、
检(调)查、取缔对象之相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者。
五、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鉴定等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影
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者。
六、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著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但对公益有必
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有侵害该个人、
法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
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为保存文化资产必须特别管理,而公开或提供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之虞者。
九、公营事业机构经营之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妨害其经营上之正当利益者。但对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政府资讯含有前项各款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应仅就其他部分公开或提供之。
请问有行政单位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大搞黑箱的卦吗?
补充资料:
政府资讯公开好难:机关“依法行政,无可奉告”的心墙
https://www.tahr.org.tw/news/2507
【投书】放任劣质“混蛋”坏食安 加热菸也传将黑箱闯关
https://reurl.cc/nNV27e
观点投书:黑箱菸害防制法,危害台湾人民健康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79143?mode=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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