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新闻日期:2024/04/10
记者署名:谢君临
新闻标题:又打脸傅崐萁! 立院:国会调查权原则不调查私人
新闻内文:
〔记者谢君临/台北报导〕针对国会调查权之行使,立法院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立委杨
琼璎等人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草案”,被质疑若一般民众拒绝国会传唤,将吃上
刑责。对此,立法院书面报告今(10)日再度打脸傅、杨等人提案,强调“国会调查权,
原则不应以调查私人为主……并应特别注意对于其基本权利的保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举行“如何落实国会调查/听证权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并避
免侵犯人民自由/隐私权”公听会,邀请学者专家进行讨论。
有关国会听证调查如何避免侵害人民与企业的秘密及隐私,立院报告指出,参照相关大法
官解释意旨,国家如欲对人民基本权进行干预,应受法律保留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比
例原则的限制。国会行使调查权,如涉及人民与企业的秘密及隐私,除须与职权行使有重
大关联,应依正当法律程序并完备救济手段。
至于如何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权,立院报告更载明:“国会调查权,原则不应以调查私人为
主,必须有国会职权关联并涉及公共利益时,始得对私人加以调查,并应特别注意对于其
基本权利的保护。”
立院报告指出,参照其他国家国会对基本人权保障及其实务作法,均强调比例原则及正当
法律程序,诸如德国须政府对私人施以违法措施或官员与私人违反职务的往来,始得调查
私人领域,并应保障人格权、营业权及财产权,及考量比例原则;韩国则明确限制与国政
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为监查或调查的对象。
行政院报告也提及,调查权虽属立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的辅助性权力,但基于权力分
立与制衡原则,国会调查权所得调查或调阅的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立院院行使调
查权如涉及限制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者,不仅应有法律依据,该法律的内容必须明
确,且应符合比例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院报告也强调,人民有不自证己罪的权利,各国法制均不得强迫人民自我入罪。在目
前“藐视国会罪”的草案提案,人民是否可能面临强迫自证己罪或被课予藐视国会罪的二
择一困境?
行政院报告指出,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具有缄默权;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
有特定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得拒绝证言。关于国会改革法案如制定“藐视国会
罪”,建请参酌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赋予程序上的保障,以落实法治国精神。
此外,行政院也表示,是否适合以“刑罚”方式处罚,建请参考相关司法院解释及宪法法
庭判决意旨,考量刑罚谦抑性及最后手段性原则,审慎决定。
新闻连结: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636773
藐视国会罪?
小傅真的很忙
以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