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甲甲:X未成年爽 儿少性无罪

楼主: tigotigo5566 (铁剑5566)   2024-04-10 11:31:09
※ 引述《outdowave (...)》之铭言:
: https://imgur.com/XWjJXmm
: https://i.imgur.com/bXIDEWf.png
: 一样都是未成年问题
: 甲甲更夸张
: 还想废除刑法227 儿少性无罪
: 为什么现在都只讨伐统神啊???
有些人说这只是同志游行里一小撮人的主张,
不是同志游行官方主张。
拎北就上网找资料,结果看到这个。
https://iiil.io/ifEh
标题
台湾同志游行六色宣言 主张应废除儿童性剥削防制条例第 40 条恶法
节录内容:
https://i.imgur.com/xI8dPeh.jpg
红色:性爱-废除恶法,性权就是人权
我们主张废除箝制自主性爱、违反人权的三大恶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40条、《刑法》第235条。不再以伪称的“妨害善良风俗”、“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扫除猥亵”之名,滥行反人性、违宪、侵犯人权之实,让性多样社群 LGBTIQA+ 的性或爱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于恶法压迫的恐惧之中。
网站内容更称,尽管“每天简单学社工”已传讯息请台湾同志游行论述写下这条主张的原因,台湾同志游行后续并没有任何回应。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 40 条
①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或其他方法,散布、传送、刊登或张贴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②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系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二、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
三、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
四、使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被害人,系指遭受性剥削或疑似遭受性剥削之儿童或少年。
现在,请IWIN发函给同志团体,限期命同志团体提出说明,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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