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车借人开酒驾被查获 车主车牌能否吊扣

楼主: s1777001 (iPad温开水)   2024-04-07 14:11:32
车借人开酒驾被查获 车主车牌能否吊扣将统一见解
自由时报 记者吴政峰
新北市郭姓男子把汽车借给父亲的蔡姓职员,蔡男却酒驾肇事,以致车牌被台北市交通事件
裁决所吊扣2年。郭男不服兴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发现过往见解歧异,日前裁定移送最高
行政法院大法庭统一见解。
蔡男因业务需求向郭男借车,2023年3月16日却酒驾并追撞前车,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1.0
5毫克,警方除依公共危险罪把蔡移送法办,北市交裁所另依道交条例第35条第9项处蔡男吊
扣汽车牌照24个月。
郭男不服,兴讼抗罚,主张蔡男在父亲公司上班,因业务需要向他借车,父亲也称蔡男品行
没问题,他才出借。郭男强调,自己不在车内,如何监督、管控蔡男行为?若吊牌2年,车
子将无法过户,影响深远。
一审新北地院认为,郭男无法证明已对蔡男善尽筛选、监督、管控之责,而仍无法避免其酒
驾,故仍推定有过失,2023年判定北市交裁所吊牌无误,驳回告诉。郭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北高行第四庭发现,审理这类案件,不只内部同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发生见解歧异
。甲派认为“吊扣车牌”并未限制违规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人,立法目的是考量车
主对于车辆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筛选控制,否则无异纵容车主放任车辆
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风险。
甲派主张,道交条例第35条第9项仅吊牌2年,且车主若能举证已善尽监督管理之责,证明无
过失,仍可获得免罚,相较于同条第7项车主“明知”驾驶人酒驾,除吊牌2年,还会裁处罚
锾,第9项仅处罚车主的过失而吊牌,并无问题。
乙派则主张,车主如未酒驾,仅因车子借人,对方酒驾,就“当然”推认车主要负责,吊牌
2年,有违处罚法定主义,且无端侵害车主的所有权能,侵害人民财产权,不符合比例原则
,基于合宪性考量,不得认第9条有迳予限制车主所有权能的义涵。
第四庭认为,小偷窃车酒驾被警查获,若采甲派见解,道交条例第9条竟可推定车主对于小
偷酒驾,亦负起过失之责,而应吊牌,非常不合理,有悖处罚法定主义,无从采用,但因过
往判决出现重大歧异,故裁定移送最高行统一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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