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绿批韩国瑜“台湾地区”说附和中国 蓝反

楼主: mazinkisa (mazinkisa)   2024-04-05 15:47:32
不读书很可怕
可怕的是别人说什么就信
但读书没读懂更可怕
可怕的是读懂每一个字
但所有字连在一起后不知道在说什么
最后自己说文解字
首先关于历史的问题
如果你承认中华民国是你的国家
如果你参选的国家职务是中华民国的官职
那么你一定知道宪法规定的中华民国是自己国家的名称
所以你参选的任何职务都是中华民国当前缀
然后才有你的职位名称
除非修宪更改国名
否则你的职务名称之前第一个国家前缀就只有“中华民国”这四个字,再加上职位所属行政地区和职位名称
宣读就职仪式上,应该也是类似的情况
屁这么多的意思就是中华民国是承接大清国的国家,拥有大清国正式继承权
所以大清国的历史就是中华民国的历史绝无更改的可能
除非妳修宪更改国名或不承认自己的国家继承权
所以中华民国既然是大清国的继承者
那么大清国拥有千年以上的历史与文化资产
当然都属于中华民国
所中华民国拥有千年历史并不是空话
因为中华民国的历史还能更往上推至少两到三千年
针对台湾地区问题
直接用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用词回应比较精准
直接说法条会什么东西
一堆人都会嘴碎有的没的
法院用字最精准最遵守法条规定
理论上不太会用错字
https://i.imgur.com/by6KTCZ.png
靠北 贴错
向大家道歉
重新贴上资料
法院判例就在下面
还有意见的就得去释宪了
因为这是最高法院的判例
最高法院判决没记错要推翻很难的
谁有意见!
还有谁!
出来说啊!
有种去找最高法院法官抗议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6条之1,“最高行政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号:
95 年判字第 569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95 年 04 月 27 日
资料来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报 第 50 卷 8 期 174-178 页
司法周刊 第 1392 期 4 版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书汇编(95年1月至12月)第 222-232 页
司法周刊 第 1399 期 1、3 版
司法院公报 第 50 卷 9 期 132 页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汇编(97年8月版)第 157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4 条
行政诉讼法 第 98、209、243、255 条
遗产及赠与税法 第 3、20、22、24、25、44 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1、41、69、70、71、72、73 条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第 21 条
要旨: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 20 条第 1 款对捐赠公立教育机关之财产为不计入赠 与总额之租税优惠,系基于政府税收本即须挹注作为公立学校等公立教育 机关之经费,而透过民间捐赠亦可达到相同施政目的之考量;故该款所称 公立教育机关自系指中华民国政府依法令须挹注经费之公立教育机关,而 不及于大陆地区之公立教育机关。
编注:
1.本则判例,依据最高行政法院民国 97 年 6 月 17 日 97 年 6 月份 第 2 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选编为判例。 2.本则判例,依据民国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组织法第 16 条之 1 第 2 项,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 引述《kuso2005 (一时想不到)》之铭言:
: 绿批韩国瑜“台湾地区”说附和中国 蓝反酸:毁宪乱政
: 2024-04-05 11:14 联合报 记者欧阳良盈/台北即时报导
: 立法院长韩国瑜昨天在脸书谈到清明节,文中使用“我国千年历史”、“台湾地区”用语
: ,遭民进党立委批愧对院长职位,是附和中国之举。国民党立委吴宗宪今早表示,这两个
: 词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请民进党立委多念点书。
: 吴宗宪指出,“我国千年历史”一词在中国民国宪法精神上是绝对没有问题;“台湾地区
: ”一词也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的法律用语,使用上完全没有问题,合宪也合法。
: 吴宗宪表示,民进党立委如果认为“台湾地区”有附和中国的疑虑,那完全执政7年多来
: 为什么不赶快修法,是否是过半的国会怠惰?最近民进党政府喜欢用“毁宪乱政”一词攻
: 击国会在野党提出的国会改革,民进党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也是毁宪乱政呢?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6656/7879233
: 记得去政府机关申请一些文件,比如良民证,上面也写台湾地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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