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41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确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符合本法规定,得执行下列措施,业者应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一、进入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场所执行现场查核及抽样检验。
二、为前款查核或抽样检验时,得要求前款场所之食品业者提供原料或产品之来源及数量、作业、品保、贩卖对象、金额、其他佐证资料、证明或纪录,并得查阅、扣留或复制之。
三、查核或检验结果证实为不符合本法规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应予封存。
四、对于有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所定标准之虞者,得命食品业者暂停作业及停止贩卖,并封存该产品。
五、接获通报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时,对于各该食品业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关食品从业人员至各级主管机关认可之机关(构),接受至少四小时之食品中毒防治卫生讲习;调查期间,并得命其暂停作业、停止贩卖及进行消毒,并封存该产品。
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亦得为前项规定之措施。
相关规定,民国64年就已经存在了,北市府卫生局的素质实在堪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