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直有个印象
一直记得“一年以下徒刑,得易科罚金”印象
前一阵子也有看过被判七个月易科罚金的新闻
刚看到朱被判一年两个月,不得缓刑与易科罚金
缓刑条件是不清楚怎样,不予置评
最多不是法官不给就是律师没争取而已
从朱的主张也许没争取比较可能
法官大部分不会对轻罪重罚
但看到刑期超过一年不得易科罚金一堆人高潮
就想不是“一年以下徒刑,得易科罚金”吗?
为什么一堆人那么兴奋
这不是理所当然吗?
可有版友推文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才得易科罚金
上网查资料也是这样
但前提是刑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六个月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可性骚扰不是民事事件吗?
怎么用刑法判刑?
在台湾性骚是刑事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