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如果被抽到当剀剀虐杀案的国民法官

楼主: kamch166 (e1447e)   2024-03-27 17:48:41
若凶手刘姓保母姐妹跟1帮共犯们都委请律师,
辨称不知道、非故意,否认到底,
国民法官能为剀剀做些什么?
2011年王昊虐杀案主嫌最重只判30年
其余各加害人刑度均有所减轻。
吴景钦
2024年3月24日 周日 上午4:10
(图/本报系资料照)
1岁男童剀剀由儿福联盟媒合保母照顾,遭凌虐致死引发公愤。近日,有民众在公共政策
网络参与平台提案虐童致死唯一死刑。惟此提案就算立法通过,基于不溯既往原则,亦无
法适用于此次案件。但以现行法制而论,难道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依刑法第286条对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身心健全或发育,可处6个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年刑法修正时,增加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的加重结果犯,且法定
刑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防止凌虐用语不明确,更在刑法加以定义,即以强
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无论是殴打抑或消极如病不就
医,也不论是言论或肢体动作,不计时间长短或持续与否皆纳入所谓凌虐范畴。
惟此次保母虐童案,被害人为1岁男童,生理机能本就脆弱,除遍体麟伤、指甲与牙齿脱
落、下体变形外,还包括最致命的头部凹陷。嫌犯对男童的死亡是否仅属过失,致仅以“
凌虐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就有商榷余地。
杀人或凌虐故意,存于人的主观,现今尚未有探知内在意志的科技,只能借由客观证据判
定。至于如何判断有否杀人故意,必须由凶器种类与用法、创伤部分与程度、案发情境与
现场及犯后之言行等,来为综合考量。
以此次儿童受虐案来看,若能借由死因鉴定、目击证词或影像,甚或找到击伤头部的器物
,就可能从凌虐致死罪,逐渐踏入可判死刑的“故意杀人”之治罪领域。
然而,过往这类事件发生后,鲜少有被以故意杀人罪追诉者,这样的司法趋势似难以扭转
。惟从去年1月1日开始,只要是因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结果者,就要由6位国民法官与3位法
官组成合议庭来审判。因此,面对这起保母虐童案,无论检察官是以凌虐致死或故意杀人
罪起诉,都要由国民法官参与审判。这是否代表,此案判决,有可能往故意杀人罪、甚或
因此判死呢?
这里会出现的问题在于,检察官的起诉罪名,若仍是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则合议庭跨出
此罪范畴为判决,恐会碰触不告不理原则的红线。再来,就算合议庭有权变更起诉罪名,
但依国民法官法第69条,有关法律的解释权乃专属3位法官下,6位国民法官实际上也只能
提出疑问,并没有任何决定何等罪名的权限。这也代表,此次爆发的保母虐童致死案,于
未来有很大可能仍是会在凌虐致死罪的框架下进行审判。
至于国民法官的参与审判,是否会因感情之注入,而判处最重的无期徒刑,就待时间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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