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院今审行人交安设施条例 林右昌:盼建

楼主: alwang (暱称回来吧)   2024-03-27 12:59:57
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周湘芸
3.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今审行人交安设施条例 林右昌:盼建置工程规范
4.完整新闻内文:
我国交通乱象导致去年有3023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有380名为行人。行政院会3月初通过
“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整治骑楼与排除人行道障碍,盼洗刷行人地狱恶名,立
法院内政委员会今进行初审。内政部长林右昌受访表示,希望能达成改善人行通行环境,
在工程上建置相关规范,希望委员支持。
行政院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须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
施推动及改善计画,建置安全、无碍及可连续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间,经由每年考评及公布
执行成效。其中,都市计画区域内一定宽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设人行道,地方政府应拟订分
年分期建设计画,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优先进行改善。
草案也规范,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
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期限改善、迁移或拆除,未依期限改善将按
次处罚3万元至15万元。
另外,建筑物骑楼及无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地方政府得指定路段
重修,若发生擅自改变阻碍通行的情况,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
改善,未改善则按次处罚5000元至2万5000元。
林右昌指出,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希望能达成改善人行通行环境,在工程上建置相关规
范,像是在行人通行安全设施,如何退缩、增加人行道划设等,也跟地方政府权责来分工
,这是满重要法案,希望委员支持。
立委黄捷表示,这次委员提出版本大多是文字上修正,希望中央、地方在增设人行道及行
人设施能一致,现在地方政府像是无头苍蝇没有统一作为,没有相关指引,应该要有明确
规范,由中央统一订定行人交安改善计画,研拟设计、管理、督导等,把指引订出后,由
地方进行改善、盘点顺序,希望草案在这个会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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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858594
6.备注:
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建设、改善及维护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建立以人为本、行人动线连
续性及无障碍用路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导行人行进、防护行
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无障碍功能之设施、设备。
二、行人友善区:指经公告设置,提供行人动线连续之无障碍步行环
境,并管制车辆使用行为之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
施推动计画,并至少每四年检讨修正一次。
前项推动计画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愿景目标。
二、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政策。
三、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必要改善项目。
四、计画绩效指标。
五、计画经费。
六、计画效益。
七、管考措施。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前条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画,拟
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画,并每年公布执行情形。
前项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画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设、拓
宽或改善。
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碍之排除。
三、行人交通安全设施之改善。
四、行人友善区之公告设置及实施。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对都市计画区域内一定宽度以上道路未设
人行道者,拟订分年分期建设计画,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优先实施改善,
并至少每四年检讨修正一次。
第六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画,应办理
步行环境调查,拟定优先级办理改善。
第七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就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大众运输场站
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
查后,逐年办理改善。
新市镇开发、区段征收、市地重划整体开发新辟地区,应规划施作行人友善区。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告行人友善区前,应举办说明会听取当地居民意见。
行人友善区应提供行人动线连续之无障碍步行环境,并管制车辆使用
行为,区内道路除设置人行道外,得采取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措施、时段性
行人徒步区、行人优先区,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环境。
第八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之固定设施、设备,应以
书面通知该管管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规定期限完成
该设施、设备之改善、迁移或拆除。
前项固定设施、设备属于原同意设置之公用事业设施、设备,主管机关
应协助规划适合之方式或地点,办理设施、设备之改善、迁移或拆除。
第一项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建筑物骑楼及无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指定路段统一重修。
前项地平面,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统一重修后,因擅自改建致
不合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或妨碍行人通行者,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于二个月内
改善。
第十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交通部每年考评及公布各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画之执行成效。
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年度考评绩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机关及交
通部得减列相关道路交通改善计画之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未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期限完成改善、迁移或拆除者,由直辖市、
县 ( 市 ) 主管机关 处该管管理机关(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
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十二条
未依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处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
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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