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遭质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当性 陈智菡:

楼主: bulden (bulden)   2024-03-26 16:54:46
※ 引述《LeeSeDol (啧啧...)》之铭言:
: 遭质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当性 陈智菡:留资料防身、防小人暗算
: https://www.nownews.com/news/6391594
: 今日新闻
: 记者邱新博
: 台北市前市长、民众党主席柯文哲跟台北市长蒋万安为了台智光监视器案隔空交火。立法
: 院民众党团主任陈智菡昨晚也在脸书贴出台北市警局“录影监视系统专用网络服务采购案
: ”详细价目表。国民党台北市议员游淑慧质疑,带走那么多市府文件,目前市府找不到3M
: 、2200元费率,如何计算的文件,要不要也秀出来?对此,陈智菡今(26)日出面回应,
: 公文都是公开透明,“如果不留着这些资料防身,难保不会被想要混淆视听的小人暗算”
: 。
公开透明不代表你可以带回家!
一、公务员服务法第4条:“公务员有绝对保守政府机关机密之义务,对于机密事件,无
论是否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退职后亦同。公务员未得长官许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机
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之谈话。”
  二、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文书保密规定第78点第1项第8款:“职务上不应知悉或不应
持有之公文资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职务而持有之机密文件,应保存于办公处所,并随
时检查,无继续保存之必要者,应缴还原发单位;无法缴回者应销毁之。”
  三、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8条第1款:“国家机密应保管于办公处所,其有携
离必要者,须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主管人员核准。”
  四、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指定专人
依相关法令办理安全维护事项,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7条第1项:“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损害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刑法第132条:“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
、消息或物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非公务员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第1项之文
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
。”
  六、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
万元以下罚金。第1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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