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聊,在研究“到底网络平台的ID或暱称或游戏平台的帐号等等”
这些东西在涉及“公然污辱”、“妨害名誉”、“恐吓”等等的罪时
大部份的结果都是“不起诉”
(除非你中间被吓到和解了)
不起诉的原因就是“游戏帐号、网络ID等等”都无法跟“你现实生活连结”
简单来说
除非有办法透过“网络平台的ID或暱称”或“游戏平台的游戏帐号”去
搜索到你“真实的个人身份”
不然我看判决书,大部份的结果都是不起诉
(再次强调,除非你中间被吓到自己跟对方和解)
所以我很不解耶
我敢说“这类的网络论坛平台或游戏平台互相互骂的案件一直超级爆炸多吧?”
比如
PTT上乡民们在推文里互骂
LOL游戏上游戏组队时的互骂
巴哈姆特里帐号间的互骂
这样类似的案件一定超级无敌爆炸的多
但大部份却都是不起诉
那为何不干脆除罪化,让对方去告民事
否则不就变成讼棍要钱的工具吗? = =
只要除罪化“网络平台或游戏平台等之类帐号或ID之间的互骂”相关的罪
台湾的司法资源应该会空出来一大大大大大大块吧?
就可以把空出来的人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
而不是浪费在这种“大部分都不起诉早该除罪化且已沦为讼棍的赚钱工具”的身上吧?
(在刑事上直接除罪化,民事爱告就告,但在民事上,你提告人自己必须先
証明自己的ID、帐号可以连结并找到现实生活中的你,否则民事判下来,你提告人
无法証明网络平台或游戏平台有办法搜寻到你现实本人,那你一样要输)
(突然好奇一件事,一直不除罪化,是不是其实我们国家的司法人力资源,其实
根本就太多了,所以需要这种无端浪费人力的工作来给那些多出来的人力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