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手犯36罪 总刑期47年多/法官打1折 仅判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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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冠备/彰化报导〕
彰化县吴姓男子担任诈欺集团的车手,十天内从卅六名被害人提取三六三万元,一审遭法
院判处四年十月。彰化检方认为,若以一罪一罚论,吴男应处四十七年十一月刑期,最终
判刑只占总刑期约十%,根本难以吓阻诈欺犯罪,对此将提上诉。
难吓阻诈骗 检上诉
判决书指出,吴姓男子(卅九岁)于二○二三年六月至七月间,担任诈欺集团下的取款车
手,持人头帐户提款卡到处提领赃款,并约定每日报酬三千元。检方发现,吴男在十天内
共提领卅六名被害人的汇款三六三万多元,获取薪资三万元,侦办后将他起诉。
彰化地院审理时,法官认定吴男涉及三十六案,而每案各处一年二月至一年七月不等刑期
,最后判处合并应执行四年十月。但检方认为,以一罪一罚而言,吴男总计刑期达四十七
年十一月(即五七五个月),最终仅应执行四年十月(即五八个月),只有总刑期十%,
且吴男迄今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此判决根本难以吓阻居高不下的诈欺犯罪,因此提起上
诉,希望二审法院对吴男从重量刑。
对此,彰化地院表示,该案合议庭依检察官起诉事实,认定被告仅是诈欺集团车手角色,
在侦查、审理中皆坦承犯行,审酌其素行、智识程度及案中分工程度、分赃比例、所造成
之损害等,及上述情状而量处其刑,而对检方提起上诉一事,也予以尊重。
备注:只是车手嘛 罚这么重干嘛 可以吓阻上面的吗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