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闯铁轨害自强号急煞 老妇不起诉

楼主: alwang (暱称回来吧)   2024-03-21 10:41:28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彭健礼
3.完整新闻标题:
闯铁轨害自强号急煞 老妇不起诉
4.完整新闻内文:
苗栗县七十八岁陈姓老妇闯入台铁海线轨道,一列自强号见状当场鸣笛急煞,老妇事后被
铁路警察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老妇声称当时站在轨道旁,没走到铁轨上,苗栗地方检察
署也认为老妇就算横越铁轨,顶多是自身有被列车撞击的危险,但并不会造成火车倾覆或
破坏,无妨害火车行驶安全,予以不起诉处分。
这名陈姓老妇人于去年十月十九日早上八点多,闯入后龙镇路段的台铁海线一三三公里五
百公尺处东侧,遇上台铁第一○三次自强号准备行经;自强号谢姓司机员见状,立即鸣笛
示警并紧急煞车,所幸无人员伤亡。
铁路警察局台中分局通知老妇到案说明,老妇称她当时是为了到对面的土地公庙拜拜,并
未走到铁轨上,只是站在轨道旁。但是警方认为老妇行为致列车急煞,有致生公众运输往
来危险之虞,涉犯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公共危险的妨害火车行驶安全罪嫌,仍将老妇依
法送办。
不过,检方认为,依据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之公共危险罪,以行为人“损坏轨道、灯塔
、标识或以他法致生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往来之危
险”为其构成要件。
苗栗检方认为,老妇会被警方查办,主要是依据列车司机员的证词,表示当时看到老妇欲
横越铁轨,所以立即鸣笛及紧急煞车等情形为主要论据。但是综观各项事证,老妇并没有
做出任何破坏铁轨或其他安全设施的行为。
检方认为,即使老妇横越铁轨,最多是仅造成自身遭火车碰撞或辗压危险,并不会致生火
车倾覆或破坏,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体或财产危险的可能,据此,老妇行为难认
构成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要件,另复查无其他犯罪积极证据,认老妇嫌疑不足,不予起
诉。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转载媒体: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36615
6.备注:
检方认为让火车紧急刹车不会产生危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