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又有律师出来表示反对iWin的立场了

楼主: duesenberg (Duesenberg Model SJ)   2024-03-20 16: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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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147803138684430&id=100003643250183&mibextid=qi2Omg
内容:
【身为律师,我捍卫创作自由、反对《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纳管虚拟动漫创作】
@以 #幼态角色 呈现且涉及 #性意味题材 的 #虚拟动漫创作 ,并未伤害或威胁任何真实儿童及青少年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是一部以救援、保护、安置并协助 #真实儿少被害人 为宗旨的法律
@未考虑ACG文化观,就以法令祭出管制、施加重刑,已严重侵害创作自由、打击动漫文化与产业,无异于实施 #ACG文化戒严
@如非得要纳管虚拟人物,应只限于 #外观上与真人高度相仿而近似于真人照片或影片的虚拟儿少人物
@iWIN事件,发生了什么事?
今年(2024年)1月间,网络论坛PTT在C_Chat版的三篇动漫游戏贴文,以及动漫抱枕贩售网站的页面,因被检举虚拟动漫角色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遭“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要求移除、限制浏览相关页面。由于虚拟动漫角色“是否为儿少”、“是否构成性剥削”的认定标准不明,引发台湾ACG社群及业界的广大不满。为了获得关注讨论,陆续有网友号召向iWIN提出千件检举案、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案检讨现行法(见下方留言区 [注1]
)。为了回应议题相关方,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将于3/21开会讨论二次元创作适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适切性,随后iWIN将于3/27开会讨论虚拟儿少性剥削案件的处理标准。详细事件始末,见下方留言区 [注2] 、 [注3] 的新闻报导。
@虚拟动漫创作,为何涉及儿少性剥削?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全名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其立法目的为防制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
@儿少性剥削的定义
去年(2023年)年初修法的《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第1项第3款规定,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图画或其他物品,就构成儿少性剥削。
@依照修法理由,图画包含素描、漫画、绘画等形式
前述规定的修法理由写说:“为保护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避免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从事色情表演或作为色情之题材而助长性差别待遇意识,避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采取实际行动侵害儿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险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仍有规范必要,避免因观看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行为之素描、漫画、绘画等色情图画,致进一步侵害儿童或少年。”就ACG而言,上述修法理由的意思就是 看了色色动漫就可能会想对真人儿少色色
。绘制、贩售、传阅、持有,全都有刑事责任,而且刑度非常重。当虚拟动漫创作被认定构成儿少性剥削时,从绘制者、贩售者、传播者到持有者,全部都会面临刑事责任。在2017年、2023年修法以前,刑度顶多5年有期徒刑;若意图营利,则加重刑度50%。但是,在2023年2月以后,绘制者、贩售者、传阅者,全都面临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刑度上等同于 #贪污罪 #泄漏国防秘密罪 #酒驾致重伤罪 #加重诈欺罪。若意图营利而加重刑度50%,最重将被处以10.5年有期徒刑,刑度上几乎堪比 #杀人罪 #掳人勒赎罪 #间谍罪 #贩卖二级毒品罪。
@纳管虚拟动漫作品,问题出在哪?
@立意良善的法律,却被有心人士滥用拿来对付ACG社群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旧称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为了保护儿少免于任何形式的性剥削,经大幅修法后在2017年元旦全面实施,第1条立法理由明确指出:“保护儿童及少年免于遭致性剥削,乃普世价值……透过利益(如现金、物品或劳务)交换而侵犯儿童少年与其权利,即是对儿童少年之‘性剥削’。”综观现行《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可知其立法宗旨为救援、保护、安置并协助
真实存在的儿少被害人,透过串联跨中央地方、跨部门、跨层级、跨公私部门的各个单位与从业人员的权限、职能及资源,并设置各种特殊机制,以期建构“最绵密最及时有效的公私协力社会安全网”,来保护遭受或可能面临性剥削的儿少被害人。安全网当中,就包含“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因此,在儿少性剥削案件中,一定会有三种角色:加害者、儿少被害人、保护机构。但是从某个时间起,竟然开始有人滥用这部法律的行政及司法机制,针对虚拟动漫创作来对付ACG社群。问题是,虚拟动漫创作与上述儿少保护宗旨,有任何关联性吗?虚拟动漫创作的儿少被害人究댊涨b哪、该如何救援保护安置协助?没有儿少被害人,何来性剥削加害者?
@基于幻想脑补而非在地实证的修法理由
更荒谬的是,前面提到2023年年初修正“儿少性剥削”的定义时,立法者竟然堂而皇之地把 #看了色色动漫就可能会想对真人儿少色色 写进去修法理由。上述一大段落落长的修法理由,其实是照抄一则高等法院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09号刑事判决,尽管该案贩卖A漫的当事人因其他原因而无罪)。经查询,同时期并无其他持相同意见的公开判决,这也意味着:单一司法案件中的性价值判断,竟然变成普遍适用全国人民的法律 m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原本旨在保护儿少的个人法益,经过荒腔走板的滥用及修法,保护客体转变为
#不知名人士所幻想脑补的性道德社会法益 。此外,网络上有非常多的讨论都指出,并 没有任何实证研究或在地经验 能够支持“观看色情儿少动漫就会对真人儿少采取实际行动”这种论点。这完全不令人意外,其实只要想想为何不存在“观看血腥杀人动漫就会对真人才取实际行动”、“玩暴力电玩就会实际犯罪”的相关研究,就可以了解人类智慧对于虚拟与现实具有极高度的区辨能力。因此在ACG领域,总有人会一再对非ACG爱好者说 #别把二次元跟三次元混为一谈(~by《不起眼女主角培育法》安艺伦也)
@不被理解的ACG文化及动漫创作特色
既然虚拟与现实不同、人类有区辨能力,那针对现实世界的标准当然不可以套用在虚拟创作上 。更何况早在2006年时,司法院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已明白表示:“为贯彻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为维护社会多数共通之性价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应对少数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与对社会风化之认知而形诸为性言论表现或性资讯流通者,予以保障。”从这边可以了解,以特定欧美国家的立法例作为理由,就是 明显忽略在地文化包含该文化所容受的海外文化以及据此所形成的产业与社群
,而毫无正当性可言。(未考量在地性就无脑地以外国立法例作为本国立法参考,实为我国法学讨论的一大陋习)无论在日本或台湾的ACG文化当中,从创作题材、角色设计、属性设定、世界观设定、故事情节、剧本到分镜画面,“学生”、“萌角”及“色气”一直都是相当热门且重要无比的元素。这当然跟大多数阅听者的喜好,有非常直接的关联。此外,以延续原创角色IP为宗旨的二次创作“同人文化”,更是将“色气”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维持原创故事的基本设定架构下,重新创作情节及角色互动,充分满足阅听者对于角色IP的幻想与投射。如果要将针对现实世界真人ꨊ满m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之“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也就是“猥亵”)的认定标准,原封不动地套用在虚拟动漫创作上,依照释字617号解释,基本上就是 #迫害ACG文化族群的性言论表现 。其结果,将造成以文化戒严摧毁ACG产业及社群 ‼无论动画、漫画、游戏、轻小说、同人志、公仔模型、Cosplay等,任何的表现形式都无一幸免。18禁 H
Game、里番就不用说了。以日本动漫为例,现行法会造成哪些表番作品被禁止?首先,所有在年龄设定上未满18岁的萝莉/少女/女高中生、正太/少年/男高中生,全都正中“儿童或少年”的定义。所以《缘之空》、《终末的后宫》,都会被禁。其次,外观上为“幼态”的萝莉及正太、伪娘及伪伪娘,即便年龄不明、高龄百岁千岁、或根本是其他物种,也可能落入“儿童或少年”的定义。所以《异种族风俗娘评鉴指南》、《不道德公会》(包含巴哈姆特疯动画的“有道德圣光版”)、《摇曳庄的幽奈小姐》,都会被禁。再来,如果题材或画面涉及大量“性意味”,无论是传统
核心意义、擦边球、裸露、有胖次、有欧派、幸运色狼情节(ラッキースケベ),都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所以《为什么老师会在这里!?》、《我老婆是学生会长》、《下流梗不存在的灰暗世界》,都会被禁。若推到最极端,对于 #作为前端行政管制而不适用刑法谦抑性的儿少防护机构 而言,在现行法下其实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只要不顺当权者、解释者的意,都可以随时改变判断标准、 #说你色色就是色色,就如同中国教育部小学数学课本上的插图绘画,只因人物的“动作姿态”就被解读为具有“性意味”(见下方留言区
[注4] )
@以重刑伺候ACG社群非但不符比例原则,更迫害言论自由及表现自由
在现行《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下,ACG文化族群日常观看、玩乐的虚拟动漫创作,有非常大量的作品都可能被解释为构成儿少性剥削,除了相关网络页面会被限制阅览或完全移除,作品的供给者、传阅者,还得面临最高7年、10.5年的牢狱风险。当纳管虚拟动漫创作完全无法达到保护真实儿少免于性剥削的立法目的时,针对ACG业界及社群科以行政管制及重度刑责,当然不符合比例原则。创作、贩售、传播动漫作品,面临的法律责任竟然跟诈骗洗钱差不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更有甚者,当国家以法律宣示禁止特定的艺术创作题材,这种戒严式的高权行为,即是赤裸裸地
#侵犯迫害ACG文化族群的言论自由及艺术表现自由
。不可以画、不可以卖、不可以传、也不可以看,道台湾的ACG领域也要进入“和谐时代”?即便连释字617号解释所称的“硬蕊猥亵物”(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刑法第235条也没有禁止单纯“基于自我观赏”的制作、持有行为。但是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9条规定下,即便是“基于自我观赏”而制作、持有色色萝莉正太动漫作品,仍有刑事责任。在儿少保护的大旗下,ACG文化族群不但未能被社会大众所充分理解,还被立法者贴上变态、犯罪预备军的标签,并加以猎巫、祭旗,这绝非民主法治
国家的正常发展方向。
@针对二次元创作订定认定标准,实益并不大
由于上位阶的《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已经存在对于虚拟动漫创作的不正当法律限制,再加上那些脑补幻想的修法理由,因此下位阶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不管怎么订,都一定会有ACG文化族群成员遭殃。如果真的非得要针对虚拟人物订出一套标准,那就应该回归《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保护真实儿少被害人的立法宗旨,仅限缩在“外观上与真人高度相仿而近似于真人照片或影片的虚拟儿少人物”,以最大程度地确保ACG产业与社群的自由与活力。
@始终噤声的文化部
从去年教育部广告公然鄙视美少女公仔蒐藏爱好事件,到今年的iWIN事件中,似乎一直都没看到文化部的角色定位。近年来,文化部及其监督的文化内容策进院(文策院)均致力推广、协助发展台湾ACG文化,相信这些都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非常值得肯定。不过,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法或在iWIN事件中,当动漫领域受到潜在威胁时, #对于ACG文化及动漫创作特色相当了解的文化部
,始终都没有清楚明确的参与角色,而任由儿少保护机关及相关团体凭一己片面观点,毫不掩饰地对ACG产业与社群侵门踏户。既然身为相同层级的中央机关,就算因故无法在台面上出手协助,文化部至少也要透过适当管道,为ACG文化族群发声相挺。
心得:
明天iWin就要开会了,区区一两个小时的会议就要判定全台ACG尔后至少十几二十年的生死了。如果有空请大家多多关注这个议题,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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