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逆子吸毒殴母 母请求子丧失继承权遭驳原

楼主: yokann (欧洲)   2024-03-18 08:13:12
1.媒体来源:自由
2.记者署名:记者陈凤丽/南投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逆子吸毒殴母 母请求子丧失继承权遭驳原因曝光
4.完整新闻内文:
南投县黄姓男子吸毒成瘾,毒瘾发作殴打母亲,其母声请保护令后,他仍多次恐吓要杀掉
其母。黄母愤而向南投地院请求确认黄男丧失继承权。南投地院法官认为,黄男对母亲之
继承权尚未发生,因此驳回声请。律师段奇琬表示,被继承人表示继承人不得继承,可先
书面立嘱,并保留保护令等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证据。
南投县黄姓男子吸毒多年,毒瘾发作家人即遭殃,去年7月即在毒瘾发作后殴打母亲,其
母向南投地院声请保护令,禁止黄男接触、骚扰。黄男知道母亲声请保护令后,不但没有
收歛反而变本加厉,多次违反保护令,辱骂其母,甚至扬言要杀掉她,让其母十分恐惧。
黄母对吸毒的长子十分痛心,担心若她过世后,会再与手足争产滋事,未雨绸缪下,向南
投地院声请对黄男判决丧失继承权。
南投地院民事庭法官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从被继承人过世后,才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
切权利义务,在继承开始前,对于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只有因继承开始而取得的期待
权,但没有所谓的既得权。也就是黄母死亡前,黄男对母亲之继承权尚未发生,黄母请求
确认被告对其继承权不存在,明显无理由,因此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先做2件事
律师段奇琬表示,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5款规定,对被继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即不
得继承不得继承,所谓重大与否,须有客观具体事实足证确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情事,不是被继承人主观上认定,即可表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被继承人不能
自己主观上认为继承人不孝或不喜欢继承人,就恣意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需要有客观具
体事实。
被继承人表示继承人不得继承的方法,法无明文限制,最好以书立遗嘱的方式,即可代表
被继承人的心意;另外验伤纪录、法院判决、保护令等都要留下来,因为这些都属于证明
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势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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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其实就是要赶快立遗嘱,不能直接用声明禁止继承这种方式,
虽然我觉得法院民事庭不变通也是有点没效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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