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无期强奸犯假释再犯救济成功 4名大法官有

楼主: tasogare (tasogare)   2024-03-17 16:36:16
1.媒体来源: 自由
2.记者署名: 记者吴政峰
3.完整新闻标题:
无期强奸犯假释再犯救济成功 4名大法官有不同意见
4.完整新闻内文:
2024/03/16 09:47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男子谢朝和犯下强劫而强奸罪,1989年判处无期徒刑,服刑18
年后假释出狱,却因再犯窃盗罪而被撤销假释,依刑法79条之1应回笼蹲满25年残刑,谢
朝和质疑该规定违反比例等原则,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5日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应于2年
内修法。但有4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指受刑人并无请求假释的权利,司法权应尊重立法
权。
谢朝和犯下强劫而强奸罪,原本是唯一死刑,1989年被认为“其情可悯”而减刑,依惩治
盗匪条例判处无期徒刑确定,服刑18年后提报假释获准出狱,未料在外期间又犯下窃盗罪
,检察官依法撤销其假释,而因刑法79条之1规定无期徒刑假释被撤销,应服完25年残刑
才能出狱,谢男不得再次提报假释。
除了谢男,另有34人触犯重罪判处无期徒刑,假释期间分别因为再犯或是未定期报到,而
被撤销假释,应回牢服满25年残刑。这35人质疑该规定违反比例、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等
原则,侵害他们的自由权,声请释宪;另有一案是法官声请,大法官共并36案审理。
宪法法庭15日判决,未区分假释期间所违反的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执行法,也未考量情
节与刑度轻重、更生计画执行成效等因素,一律执行无期徒刑的残刑,不符比例原则,已
违宪,最迟于2年后失效。相关机关应于2年内修法,若逾期未修,应依本判决意旨另做符
合比例原则的适当处置。
但有朱富美、蔡宗珍、张琼文、杨惠钦等4名大法官不认同此判决,出具不同意见书指出
,受刑人对于是否假释并无请求权,此属行政机关的职权决定,无期徒刑是最严重的自由
刑,我国虽得假释,但本质上为终身监禁,并无执行期间,自然没有执行期满或残余刑期
可言。
无期徒刑犯假释期间再犯,经撤销假释,返回牢内拘禁25年,既未加重法定刑“无期徒刑
”,亦未增加确定判决的无期徒刑宣告,没有侵害受刑人的人身自由或基本权,亦无违反
比例原则。
无期徒刑假释撤销的残刑制度,均属立法政策考量下的制度选择,为正当立法形成范围,
难谓有何牴触宪法之处。无期徒刑本质上为无期限的终身监禁,法律规定25年为残刑服刑
期限,反而让受刑人可减缩人身自由限制时间,宪法法庭若代替立法者修法,可能因缺乏
充分配套机制,致使实务运作产生困难。
25年的规定并非恣意为之,而是针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假释最低应执行期间、有期徒刑
可能残刑期间等相关规范,予以整体衡量的结果,此种由立法所明文的“固定年数残刑”
,涉及刑之执行,是否要考量受刑人被撤销假释的原因,而做出层级化的规定,立法者本
有较大的形成空间,即便未层级化,也难谓违宪。
若依判决所指,会出现假释期间谨慎守法的无期徒刑受假释人,须经20年,其原应执行的
无期徒刑才能被视为“已执行完毕”;但假释期间另犯罪的无期徒刑受假释人,却可能因
为另犯之罪非属重罪,即得入监服较短的残刑,提前执行完毕,而产生不衡平感。
又或是刑法对于有期徒刑的设计,数罪最高可定应执行30年,但若依宪法法庭的判决意旨
,不排除出现受有期徒刑宣告的受刑人被撤销假释后,其所应服的残刑,可能比无期徒刑
受刑人撤销假释后,还要更长更久的荒谬现象。
刑期设计本属立法者权限,宪法法庭本次以受刑人人权为名贸然干预,未考量到可能引发
的后果,除引爆司法指导立法的权力分立争议外,亦可能造成实务窒碍难行或提高不确定
性。尤其判处无期徒刑者均为重刑犯,假释期间却未珍惜刑事政策给予的恩典,反再度故
意犯罪,竟能获得宪法法庭救济,未来是否会成为社会安全网的重大破洞,待时间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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