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翻船案设调阅小组违宪?立院蓝绿白吵成一团的释字729号是什么?
风传媒
记者 张庭维
立法院在野党团日前提案针对金门翻船案成立调阅专案小组,民进党立委吴思瑶质疑违反大
法官释字729号,被民众党立委黄国昌大酸“法学常识不及格”,黄珊珊也表示,吴思瑶大
概不是念法律的,可以去请教有律师背景的绿营立委庄瑞雄。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说得对
?
释字第729号背景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在2013年为审查通讯监察法等修正草案,成立调阅专案小组,依立
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规定,向最高检察署调阅特定案件的通讯监察声请书、笔录、监听译
文、公文卷证资料,最高法院检察署认为,依照释字第325号、第585号解释意旨,检察官的
侦查属于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应受宪法保障,侦查卷证属于侦查行为的一部份,是侦查不公
开的事项,不在立法院可以调阅的范围内,拒绝提供,后续针对本案适用宪法争议声请报请
法务部转行政院,声请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则于2015年5月1日作成释字第729号解释指出,“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且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侦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立
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卷
证,须基于目的与范围均属明确之特定议案,并与其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非属法
律所禁止者为限。如因调阅而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该另案侦查终结后,再
行提供调阅之卷证资料。因调阅卷证而知悉之资讯,其使用应限于行使宪法上职权所必要,
并注意维护关系人之权益(如名誉、隐私、营业秘密等)。”(深入阅读:观点投书:立法
院是否有权力调阅检察机关的侦查卷证?)
成立调阅小组有违宪?
吴思瑶质疑成立调阅专案小组违宪,绿委沈伯洋也说“根据释字729号,侦查中的卷证立法
院不能调阅,所以立法院不能成立调阅专案小组”,曾任检察官的蓝委吴宗宪表示,释字72
9号解释乃是补充说明,立法院不能对司法机关调阅侦查中的卷宗,但与成立调阅小组并无
冲突。(深入阅读:绿委引大法官解释挡翻船案调阅小组 吴宗宪:立场放在是非之前不太
好)
在释字729号的内容仅提到,“对于侦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立法
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必须基于目的与范围均明确之特定议案,
并与立法院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并非法律禁止者为限。”与立院是否成立调阅小
组并无冲突,两者无直接关联。
2017年庆富猎雷舰弊案爆发,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也成立了调阅小组,当时检调也正在进行调
查,而真正的界线是立法院成立调阅小组后,不可以去跟检察官调案卷,并不代表调阅小组
不能成立。(深入阅读:翻船案成立调阅小组违宪?黄国昌直呼荒谬:法学常识完全不及格)
(相关报导:幕后》高度敏感!“总统杀手”查金门翻船关键5分钟 求助高检署动用非常
手段|更多文章)
立法院是否有调阅权?
至于国会是否有调阅权?立法院于1992年1月15日经三读通过立法院组织法第18条条文修正
草案,增列第3项为:“为确保立法权之行使,得设专案小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
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使立法院得以实施国会调查权。因行政院覆议,使立法委员
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1993年大法官做出释字第325号解释“宪法之五院体制并未改变,原属于监察院职权中之弹
劾、纠举、纠正权及为行使此等职权,依宪法第95条、第96条具有之调查权,宪法增修条文
亦未修改,此项调查权仍应专由监察院行使。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除依宪法第
57条第1款及第67条第2项办理外,得经院会或委员会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
提供参考资料,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机关非依法律规定或其他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至此立法院拥有不完整之调查权(文件调阅权)。
新闻网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504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