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VID20 (新新新冠状病毒)》之铭言:
: 死刑是否违宪,大法官已受理释宪案,宪法法庭将在今年4/23进行言词辩论,后三个月内
: 将作出判决。
: 有鉴于伟大英明的小英总统近年提名了一狗票主张废死的大法官跟人权律师,看来势必是
: 要在卸任前,继同婚后再次实现其崇高的政见。
: 请问这次废死是不是稳了?蓝绿白会不会一起崩溃了?
废死刑? 很好啊。
《中华民国刑法》里面关于内乱罪和外患罪规定的死刑,通通要废除掉。
以后在中华民国搞内乱或者外患被定罪,也不用怕被判死刑了。
《陆海空军刑法》里面更是一堆定军人叛乱通敌死刑的罪刑,通通宣告违
宪废掉。
没关系的,我国国民和军队都很忠心,不会叛国的。
比方说,
内乱罪:
第 101 条第 1 项︰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外患罪︰
第 103 条第 1 项︰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
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 104 条第 1 项︰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
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 105 条第 1 项︰中华民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
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 106 条第 1 项︰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或以军
事上之不利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07 条第 1 项︰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
所建筑物,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品,或桥梁、
铁路、车辆、电线、电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
令不堪用者。
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
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
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军略
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
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