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帅男参加婚友社觅伴侣 女老板一眼晕船让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4-02-24 15:33:20
【裁判字号】112,简,3855
【裁判日期】民国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跟踪骚扰防制法
【裁判内文】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12年度简字第3855号
公 诉 人 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黄铃羢
上列被告因跟踪骚扰防制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2年度侦字第17057号),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原案号:112年度审易字第1260号),迳以简易判决
处刑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踪骚扰防制法第十九条之违反保护令罪,处拘役贰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乙○○与代号A2J00-K0000000号男子(年籍资料详卷、下称A男)前经婚友社介绍认识
。乙○○因爱慕A男,曾多次对A男为跟踪骚扰之行为,经A男提出保护令之声请后,本院于
民国112年2月20日,核发112年度跟护字第1号保护令,令其不得对A男监视、观察、跟踪或
知悉A男行踪、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随或其他相类之方式接近A男之下列地址(地址详卷)
,并不得对A男为警告、威胁、嘲弄、怒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
不得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及手机通讯软件等设备,对A男进行干扰、不得对A
男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不得对A男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
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不得向A男告知、出示有害其名誉之讯息或物品、不得滥用A男资料或
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应远离下列场所至少500公尺:高雄市前镇区(地址详卷)
、该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1年。讵乙○○于收受上揭保护令并知悉其内容后,仍基于跟踪骚
扰及违反保护令之故意,接续于112年3月1日、3月22日、3月23日、3月24日、4月20日拨打
电话至A男住家及工作地之方式骚扰A男而违反上揭保护令。
二、程序事项:
  按跟踪骚扰防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因本院所制作之本
案判决系属必须公示之文书,为避免告诉人兼被害人A男身分遭揭露,依上开规定,对于A男
、A男住所地等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均予以隐匿或适当之遮掩,合先叙明。
三、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其理由:
  上开事实,业据被告乙○○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告诉人A男证述相符,并有告诉人提
供之录音译文、本院112年度跟护字第1号民事通常保护令影本在卷可稽,足认被告前揭任意
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予采信。从而,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四、论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为,系犯跟踪骚扰防制法第18条第1项之跟踪骚扰罪,及同法第19条之违反保
护令罪。
 ㈡被告多次跟踪骚扰、违反保护令行为,均系于112年3月1日至同年0月00日间所为,时间
上具密接性,且犯罪目的与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
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均为接续犯而各论以一罪。被告所为系以一行为同时触
犯数罪名,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即违反保护令罪论处。
 ㈢公诉意旨漏未论及跟踪骚扰防制法第19条之违反保护令罪,尚有未恰。因此部分起诉之
事实与本院认定之基本社会事实同一,且经本院于审理中告知上开罪名,俾当事人得以行使
诉讼上之攻击、防御权,爰依法变更起诉法条后审理之。
五、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不思尊重与他人相处之界线,明知法院已核发保护
令裁定后,仍无视法院诫命而对告诉人接续实施跟踪骚扰行为,藐视保护令代表之国家公权
力及保护告诉人权益之作用,使告诉人心生畏惧,受有精神上之不快,所为实有不该。惟念
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兼衡其自陈之教育程度、经济状况(涉个人隐私,详卷)、
现需服用忧郁症药物之精神状态、无前科之素行(详卷附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及
检察官求刑之意旨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罚金折算标
准。
六、又检察官虽为被告求处缓刑等语。然考量被告骚扰告诉人之行为,直至本院核发保护令
后仍未节制,对于告诉人之生活侵扰非小。虽被告坦承犯行,非无悔意,然本院已考量其犯
后态度而于量刑上为适当之评价,本院综合上开情节,认被告本案尚不宜宣告缓刑。
七、依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2项、第3项、第454条第1项、第300条,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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