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基隆市地政事务所证实 市府申登2到4楼

楼主: thisisapen (我真的怕了)   2024-02-23 21:30:33
基隆地政事务所真的蛮夸张的
依土地登记规则第51条第1项第3款,登记之权利人、义务人或其与申请登记之法律关系
有关之权利关系人间有争执时,地政机关应驳回登记之申请,
而所谓“登记之权利人、义务人或其与申请登记之法律关系有关之权利关系人间有争执”
指的就是与登记事项有关的私权争议,
基本上这是所有土地法教科书都是这样写的,
地政人员考上公务员,也一定是这样唸的,
而NET与基隆市政府的私权争议,
不就是到底是谁原始取得东岸广场2至4楼的所有权吗?
谁原始取得2至4楼所有权,谁才能去办建物第一次所有权,
结果地政事务所扯什么这是NET与大日的关系,所以异议不合法,
拜托喔,
依土地法第59条规定
土地权利关系人,在前条公告期间内,如有异议,得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以
书面提出,并应附具证明文件。
因前项异议而生土地权利争执时,应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予以调处,不服调
处者,应于接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逾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
果办理之。
土地法第59条没有给予地政机关实质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而准驳的权限,
基本上只要是针对登记事项的私权争议提出异议,地政事务所就要送调解,
对于调解结果不服,就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结果现在基隆地政摆明就是不管我就是驳回,反而你有不服就去打诉讼,
诉讼打下来五年十年都跑不掉,反正裁判、球证、旁证都是我的人,你怎么跟我斗?
基市这种蛮横的作法,其实跟2/1强行点交如出一辙,
东岸商场2至4楼本来是由NET经营,在法律上就是NET为占有人,
如果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基市主张是东岸商场2至4楼所有人,NET是无权占有,
应该是要提起返还房屋诉讼,请法院判决将东岸商场2至4楼返还给基市,
结果现在基市强行把东岸商场2至4楼占为己有,
结果变成NET是要透过提告将东岸商场2至4楼要回,
这种把原告打成被告,
放眼台湾,大概也只有基市做得出来。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岛十路)》之铭言:
: 基隆市地政事务所证实 市府申登2到4楼产权驳回NET异议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7787441
: 2024-02-23 12:16 联合报 记者游明煌/基隆即时报导
: 基隆东岸商场争议延烧,NET的委任律师陈义文今天质疑基隆市地政事务所跳过司法机关审
: 理、认定,擅自提出判断,并协助市府公告2到4楼产权登记。地政事务所证实,基隆市政府
: 持使用执照与竣工图等证明文件,申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依法公告,NET确有提出异
: 议,但认定为NET与大日开发间争执,驳回其异议,NET如对结果不服,应依诉愿法或行政诉
: 讼法等规定提起救济。
: 陈义文说,NET在2月19日于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后,2月20日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异议,
: 地政处应该依法邀集市府、NET进行调处,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后15日起诉,
: 没有在期限内起诉,才可依照调处结果办理登记
: 他批评,争议要交由法院判断,但是地政所昨天发函指,因债之关系所发生权利义争执,但
: 是法院尚未针对此事判断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 基隆地政事务所今天说明,主富服装公司(NET)虽依规提出异议,但经地政所审查后认为
: ,属该公司与大日开发有限公司两造间,因债之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争执,因此驳回其异议
: ,该公司如对结果不服,应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提起救济,再依判决结果办理。
: 与此案均无关连的律师林富贵指出,依土地登记规则第57条第1项第3款规定,权利人跟义务
: 人有关之权利关系有争执,地政事务所应该驳回登记,申请人可依57条第3项提出诉讼解决
: 。
: 基隆市政府以书面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7条规定,申请为2到4楼的所有权登记,地政机关收
: 到市政府的申请书后要公告,公告期间如果有人声明异议,“除非异议显无理由”,就会驳
: 回申请人申请。
: 林富贵说,驳回之后,市政府可依照57条第2项规定,向内政部提起诉愿;或者第3项规定,
: 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解决。
: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虽然可以向地政事务所为登记,但地政事务所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
: 关,所以它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争执,地政机关在收到有
: 人异议后,不能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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