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爱车维修消费破百件纠纷 掌握四要别当

楼主: nothisman (在人海中迷失)   2024-02-12 20:41:44
爱车维修消费破百件纠纷 掌握四要别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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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2 08:00 壹苹新闻网
【记者施智龄/台北报导】春节带动出游人车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消保处)指出去
年汽车维修消费申诉近130件,民众保养维修爱车,可依“汽车维修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
不得记载事项”主张权利,并注意“四要原则”,避免消费纠纷。
行政院消保处指出,去年汽车维修的消费申诉近130件,常见类型包括业者未明确揭露费
用资讯、收费过高、未经消费者同意迳行维修、维修后仍持续发生故障或瑕疵等。
消保处提醒,消费者维修爱车时,应注意“四要原则”,首先是“维修费用要透明”,业
者应于维修场所明显处揭示基本保养或常用维修项目所需的零配件价格、服务报酬、拖吊
费等各项费用,或提供消费者查询的方式。
消保处说明,单纯估价不可收费,如需拆装或电脑诊断才能估价,双方需另行约定费用,
业者不得未经同意,就要求消费者支付。此外,收费应合理,所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原厂费
用标准。
消保处指出,第二、“维修项目要同意”,业者应于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及费用告知消费者
,经其同意才能进行维修;维修中发现额外需维修项目时,亦须先获消费者同意,如未告
知而迳行维修,应回复原状。
若无法回复,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因而增加的费用,如导致消费者受损害,业者应负赔偿
责任。
第三“维修范围要保固”,消保处说明,车辆(包括各种零配件、板金、喷漆)自交车之
日起至少1年或行驶至少2万公里范围内(以先到者为准),如发生与维修时同一故障或瑕
疵,业者应免费负责维修。
如果上开故障或瑕疵是因为消费者自备的零配件,或消费者于维修完成后所为非原厂的加
装、改装所致,业者不负保固责任。
第四原则为“维修完成要确认”,消保处表示,实务上常发生交车后消费者才发现爱车问
题仍未排除,业者于维修完成后交车前,应主动就维修项目进行检测或路试,让消费者确
认是否完全修复,以避免纠纷,并确保行车安全。
消保处再次提醒,为爱车进行维修或保养时,不宜仅以价格高低作为维修的唯一考量,应
注意业者有无遵守汽车维修定型化契约规范,并掌握上开“四要原则”。
倘因维修产生消费纠纷,可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网站线上申诉,或向消费者保护团体及
各地方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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