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tylin (num3rs)》之铭言
: 基本上就是说,基隆市政仅有停车场的所有权
: 2-4楼所有权是建造人
: 至于市府拿出的合约中规定的依促参法的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
: 物权的确是属于甲方(基市府)的
: 但依这条法的规定,是原始存在的建物,非后续增建
: 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才有含后续增建属政府的
: 所以合约中引用的法条所有权仅含原始存在的建物
: 莹真律师
: NET三亿盖商场,基隆市长率警强占,可以吗?【时事评判】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a4-UDbPr2w
为什么一个在合约上
只是乙方(大日开发)的协力厂商
可以随便盖一座增建物 就说这整片都他的啊?
地不是基隆市政府的吗?
增建物的定作人不也是基隆市政府吗?
说穿了就是保全
有看过保全帮房客顾了几年房子就说房屋是他的吗
既然不是合约乙方 也没有登记产权
他就是流浪汉啊 警察赶走流浪汉需要等法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