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远见杂志对iWin事件的深度专题报导

楼主: tupolevtu160 (Tupolev TU-160)   2024-02-09 11:11:32
连结:
https://www.gvm.com.tw/article/110095
标题:
宫崎骏都恐审查不过?动漫圈炎上“iWIN”事件一次看懂
记者:
曾子轩
日期:
2024-02-08
浏览次数:
22,350+
前言:
近期,因为网络内容防护机构iWIN,通知网络业者协助下架涉及“幼态/儿少”性相关的虚拟创作,引发争议。这关系到创作自由的边界,是否有不能碰触的底线存在;到底iWIN是什么样的机构?目前做法是否内容审查过度?为何有立委指出,判断标准太难,以后恐怕连宫崎骏电影都会出问题?《远见》一文整理带你看。
内文:
“iWIN通知网络业者协助下架内容,引发动漫爱好者不满”
2024年1月,网络论坛PTT讨论ACG话题(注1)的C_Chat板板主发文指出,接到网络内容防护机构“iWIN”联系,板上有文章分别提到热门游戏《蔚蓝档案》角色,以及成人游戏《雌小鬼 TRAIN》,因分别涉及违反“儿少法”(注2)和“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注3),板主配合iWIN将文章下架。
同月,二次元色情抱枕厂商黑白工房,也接获iWIN联络,黑白工房官网上三点全露、幼态体型的商品图像,涉嫌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张贴虚拟儿少私密性影像,因此要求配合限制浏览或者下架。黑白工房回应,过年期间会调整、改版,目前先在商品图上打马赛克应对。
iWIN执行秘书刘昱均告诉《远见》,接获的检举新闻当中提到的游戏介绍,有着女童角色、涉及性行为的插图,询问NGO、专家学者和主管机关后,认定有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疑虑,因此要求平台下架。
随着争议延烧,儿少保护主管机关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司长张秀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没有特别指涉法条中的“图画”是指虚拟或者真人,只要外表上像是儿童或者少年,都适用于“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
“动漫人士说,虚拟角色也要管?管太宽”
iWIN和卫福部的解释,让ACG文化爱好者不满。《远见》采访动漫文创产业人士和创作者,他们一致认为,没有合理标准界定虚拟创作角色的年龄,换句话说,难以判断虚拟角色属于“幼态”与否,不该交由心证判断;更进一步,虚拟儿少色情没有受害者存在,不应该以法律限制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
以市面上流行的动漫来说,有许多作品以学校为主题,即便没有直接描述性行为与性活动,部分也涉及情欲描写。ACG文化爱好者担心,若将法条放宽解释,不仅虚拟色情内容受到管制,只要动漫内容看似未成年,又包含“足以引起性欲”的内容,全都出现下架可能。
保护儿少权益的NGO则持相反立场。如长期耕耘相关议题、避免儿少遭到性剥削的台湾展翅协会,就向《远见》表示,即便是虚拟创作,只要涉及儿少色情,仍是营造性化儿童(sexualize)的环境,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价值不符。
“避免儿少接触有害内容,iWIN 踩到敏感议题”
与网络业者联络的iWIN,全名为 Institute of Watch Internet Network,依照“儿少法”第46条规定,为防止儿童及少年接触有害身心发展的互联网内容,2013年由NCC召集卫福部、文化部、教育部等事业主管机关,委托民间团体成立的内容防护机构。
NCC参事兼互联网传播办公室主任詹文旭向《远见》解释,NCC透过采购法,委请民间团体办理儿少网络防护业务,“NCC是采购机关,电脑公会是得标厂商,iWIN其实是互联网内容防护机构。不管谁得标,就叫iWIN。”
iWIN 的任务是“办理儿童少年使用网络防护机制之建立及推动”,翻译成白话,也就是避免让儿少接触“有害内容”。如何定义对儿少有害的内容?2017年iWIN 邀请专家学者、社福团体、业界代表及政府机关,制定出“iWIN有害儿少身心健康之网络内容防护层级例示框架”,目前便是采用此框架处理申诉。
框架当中共有6种有害儿少身心健康内容的样态,包含色情、暴力、恐怖、血腥、有害儿少物品、其他违反有害儿少身心健康内容等。订出标准以后,接着按照“明确可行防护措施”将内容分级,包含以弹出视窗、盖板方式加注警语,还有年龄验证、直接移除等作法。
不过,作为民间机构,iWIN没有公权力。iWIN执行秘书刘昱均告诉《远见》,接获民众检举时,会先判断内容是否涉及违法,接着依照对应流程处理,像是“儿少法”第46条有提供业者自律空间,会按照例示框架,通知平台业者做出相对应保护机制,若业者不予理会,才会“后送”给主管机关。但如本次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8条的案件,就会在通知网络业者的同时,同步通知警察机关。
刘昱均解释,iWIN依照例示框架内部判断,若不看内容、全部转给主管机关,“那就是邮差而已,但社政和警政量能有限,无法处理更重要的事情,才会用例示框架过滤。”她认为iWIN扮演缓冲角色,重点不在处罚,而是如同iWIN的设立宗旨,希望减少如性私密影像、网络霸凌等有害内容出现。
举例来说,若有民众检举网络平台出现真实儿少性私密影像,iWIN会先通报社工,社工介入后会和孩子和家庭对话,对平台则要求限制接取,最后通报社政机关裁罚。至于此次的虚拟儿少案件,没有社工介入环节,而是通知警政机关处理。
“这次涉及iWIN的虚拟儿少事件和什么法律有关?争议在哪?”
面对民众申诉时,iWIN主要援引“儿少法”和“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这次争议主要出自于“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第三款当中,对于儿童或少年性剥削的定义,“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2023年修法时,才增加“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这段文字,也让ACG爱好者担心,是否在定义上过度广泛?
iWIN执行秘书刘昱均说,因为2023年修改法条定义,让主关机关认为,判断申诉内容有无违法时,iWIN应该将虚拟儿少纳入判断范围,再加上民众检举,因此引发争议。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刑法学者谢煜伟向《远见》指出,上述定义并非问题所在,因为这段用语,起源于大法官释字(407、617),是法学界对于猥亵的标准用词。他强调,关键争议在于立法理由提到,内容有儿少形象,即便没有实际受害者,也可能间接刺激犯罪潜在威胁,“我认为,就现行条文来看,没办法直接得出规制范围包含虚拟儿童色情。”谢煜伟认为,这是“立法理由偷渡管制,”他个人反对扩张解释。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法脉络,其实是韩国N号房事件”
网络各大社群上,开始出现对于“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法将虚拟角色纳管的质疑。不过,回顾修法脉络,其实和“N号房事件”事件对儿少的性剥削有关,与现行争议无涉。
2020年,韩国爆发针对包含未成年在内的女性性剥削N号房事件。关注儿少权益的儿童福利联盟和展翅协会,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案“修法严惩制造、散布、持有儿少性剥削影像者,别让台湾重演韩国‘N号房性虐事件’。”短短两周内提案便通过成案门槛。
展翅协会秘书长陈逸玲向《远见》指出,协会成立宗旨是终止儿少性剥削,N号房事件,反映数位环境中对儿少性的侵害和剥削,提案修法希望政府可以更重视此议题,“当时有说网络诱拐立法、加重刑期,把持有儿少性剥削内容从行政罚变成纳入刑罚。”
随后,行政院因应国内外不同样态的数位性暴力事件,除N号房以外,还有深伪换脸(Deepfake)和复仇式色情(revenge porn),于2022年增修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2023年三读通过。
修法前,仅能援引“刑法”的妨害秘密或者散布猥亵物品等罪名,无法保障受害者的隐私权及自主权,也没办法追究上传及散布者责任。修法后,有专门针对性私密影像流传的专章,并加重罪责,也增添网络业者协助保存犯罪纪录等措施。
“范云:有真人受害者,才需要紧急下架”
和妇女团体一起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员范云向《远见》指出,当时提案主要针对“有真实受害者”的性私密影像散播,例如她当时主张,为了让被害者即时得到保护,要求24小时内下架性私密影像,“真人因为有受害者,才要紧急下架。”
就引发争议的修正定义和立法理由而言,从“性交或猥亵行为”增加到“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范云表示,当时司法院希望让“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定义跟“刑法”一致,用词部分是司法院引述“刑法”概念。她也补充,法条中有提到“图画”也在管制范围,早在2015年朝野共同提案就有,并非2023年修法中加入。
范云强调,“当时都在讲防止受害者二次创伤,二次元没有受害者,对于现在(下架)做法不能接受,并非立法时对于这个制度的原意。”她表示将会要求卫福部将创作者意见纳入考虑,“跨党派关切儿少保护,但要跟创作自由取得平衡。”
“争论重点一:难以找出判断虚拟角色年龄标准”
对ACG爱好者来说,即便先不讨论管制虚拟作品的正当性,单纯就判断何谓“虚拟儿少”,很难找到合适的标准。
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司长张秀鸳曾指出,“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是为了保护潜在儿少被害人,因此无论真人或者虚拟创作,都要避免让人认为有小孩在做性交猥亵行为,因此若外观、体态或者其他资讯显示角色属于儿少,都会成为法律规范对象。
接受记者电访时,立法委员沈伯洋表示,创作世界中常见把角色“幼体化”。以宫崎骏的电影为例,就时常把女性幼体化当成主角,“请问要不要禁止?”沈伯洋强调,决定判断标准很困难。
在推特有超过6万追踪的同人创作者Dr.Beeeee & Apoidea 告诉记者,官员提到的“幼态画风”,实际上在线条的取舍、颜色的选用甚至是五官比例上,都与真实人类的“幼态”有所不同;若判定标准是依照身材,他认为这是对于发育不良者的歧视。“艺术呈现的方式多样化,即便目前法律定义中的会使人感到羞耻不堪或是引起性欲的,都是艺术的一种表达形式。”
和家人一起经营同人创作社团、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前理事蔡智轩向记者指出,“幼态”不只是风格,也是表现自由。“每个年代都会有不同创作风格的‘基因’被流传下来并持续演化。”他认为,对于“幼态”呈现方式好或不好,每个人都有各自观点,但应该尊重社会多元型态的表意方式。
“争论重点二:合成/虚拟的幼态/儿少色情,应该管制吗?”
针对规范幼态/儿少色情与否的命题,ACG产业和保障儿少权益的立场不同,前者主张保护有真实对象的“个人法益说”,后者则主张保障不特定多数儿少的“社会法益说”。
希萌创意总监杨家宇指出,目前科学无法印证“严格管制虚拟儿少情色能降低社会的儿少情色犯罪。”他以虚拟情色管制严格的欧美国家为例,以儿少为受害者的犯罪情况,反而大于放宽虚拟儿少情色内容的台湾与日本等国家。
展翅协会秘书长陈逸玲则引述《儿童权利公约》,强调成年人不该把儿童视为性的对象,这是基本价值,也是做儿少性剥削防制的核心之一。“因为不把它当成性的客体,才能够更好保护他。”她指出,规范虚拟儿少色情,主要针对“小孩的性、跟小孩相关的性。”
针对虚拟作品是否伤害真实儿童的论点,她提出几个理由:涉及儿少色情的虚拟作品合理化伤害儿童的行为、营造性化儿童的环境、出现更多AI合成/改制真实侵犯图像的案例。
此外,她也表示,协会曾经受理过几个案件,有加害者给儿童看小朋友发生性活动的内容,“包含说小正太在性侵小罗莉的图片,要约小朋友出来见面,另一个是社团放小正太的生殖器官,吸引小孩加入。”陈逸玲强调,上述案例真实存在,虚拟制品会被拿来诱拐儿童。
“若“儿少性剥削条例”规范,iWIN下架性相关的虚拟创作,会有什么影响?”
希萌创意总监杨家宇认为,消费和供给两端都会同时受到影响。就消费者来说,可能担心持有构成犯罪;创作者则会担心遭到查缉,考虑到法条惩罚不合比例原则,“若强力执法,将造成寒蝉效应,使整个(ACG)产业倒退萎缩。”
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秘书长简瑞龙则表示,以过往长期和出版社打交道的经验来看,出版社绝对不会踩到描绘幼态人物的灰色地带。“比起政府,(出版社)更怕家长投诉。”他举例,过往尖端出版社的《国王游戏》,就因为内容涉及腥羶色遭到抗议,出版社自主将分级调整成限制级。若要说影响,他认为绘制并贩卖二次创作的“同人”活动参与者,是主要受灾区。
“借镜日本、欧美不同作法”
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前理事蔡智轩分享,日本在2010年曾经有过《东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相关条例》修订案,当时东京都知事提出视同管制二次元的“非实在青少年”概念,主要针对涉及性的相关行为。在出版社和作家抗议后,立法者才增加顾及作品“艺术性及社会性”的相关条文。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谢煜伟表示,根据近年日本最高法院见解,“法律层级还是紧守住‘不包含非实在儿童’,主要用地方条例的图书管理方式限制、管制虚拟儿童色情。”就中央的法律来说,儿童色情还是限于“实在儿童”。
至于日本以外规范,立法委员范云指出,“各国例子中,真人一定没争议,涉及二次元创作、图案、虚拟的,各国有从宽到严格都有。”例如美国加州对儿童色情定义,仅包含真人描述;但联邦法律规范不同。另外,澳洲和加拿大的规范也较为严格。
对于未来,iWIN执行秘书刘昱均指出,有看到各界反映意见,预计在三月邀集不同代表讨论。除了儿少保护团体以外,“也会找动漫圈相关的人,有网友建议我们公开邀约名单,可以公开看有没有不同圈子、有代表性的人,也可以公开会议纪录。”
这次的iWIN争议,同时涉及创作自由和儿少保护两个重大议题,目前事件发展走向还不明朗,有待更多利害关系人现身说法。
作者注释:
ACG文化 :
亦称为二次元文化,指源自于日本的动画(Anime)、漫画(Comics)、游戏(Games)的次文化,与代指真实世界的三次元对比。
“儿少法” :
全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本文以“儿少法”简称。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 :
全名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本文以“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简称。
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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