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2空服员于荷兰遭言语性骚扰 士院判机师赔

楼主: eeth ( )   2024-02-06 11:46:49
1.媒体来源:中央社
2.记者署名:谢幸恩
3.完整新闻标题:2空服员于荷兰遭言语性骚扰 士院判机师赔6万元
4.完整新闻内文:
2024/2/6 11:09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6日电)2名华航空女服员于荷兰遭黄姓男机师言语性骚
扰,向黄男求偿共60万元。士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台湾法律,黄男言语构成性骚扰,
日前判决黄男赔偿2女共6万元,仍可上诉。
士林地方法院新闻资料表示,本案行为地于外国,但两造为台湾人、住所地在台
湾,且因任职台湾公司而出勤至外国发生纷争,因此本案应由台湾法律为依据。
新闻资料指出,2名女空服员主张,黄男担任华航机师,民国111年10月间执行飞
行勤务至荷兰,与她们到当地餐厅用餐、散步时多次言语性骚扰。
2名女空服员认为,黄男与她们无任何交情,且于工作勤务时首次碰面,双方均不
熟识,竟未守性别分际,多次以不当言语刺探她们的性隐私,使她们的人格尊严蒙受
莫大损害,精神受有极大痛苦。
2名女空服员表示,黄男行为违背善良风俗,构成性骚扰行为,应负起损害赔偿责
任,因此分别向黄男求偿新台币30万元,共计60万元。
黄男抗辩指出,他与2名女空服员闲聊时氛围轻松,或许言谈内容逾越某程度界线
,但他是逞口舌之快,主观无涉及歧视、侮辱或情欲念头,仅是不甘示弱的“亏、吐
槽”。
黄男表示,其中一名女子当下有制止他的言语,但他认为是正常两性间的矜持,
且他事后于回程飞机上向此名女子道歉,即便他的言语侵害2名女空服员人格权,但仅
属于过失,且纵然冒犯,情节也非重大,因此请求免赔。
士院依据华航性骚扰申诉案件调查报告访谈纪录认定,黄男言语经华航内部调查
认定成立性骚扰,且黄男言语逾越人与人间对于性别应有的相互尊重与界限,也使2名
女空服员感受到敌意不适或受冒犯,已构成性骚扰。
士院表示,2名女空服员向黄男请求损害赔偿有理,审酌双方身分、工作、经济能
力等情状,兼衡黄男言语性骚扰的情节,判决黄男分别赔偿2女各3万元,共计6万元,
仍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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