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范云修条文 让iWIN能无限膨胀毁灭动

楼主: cutesoda (极酷苏打)   2024-02-06 04:07:02
※ 引述《dezuphia》之铭言
: 为什么我闻到假讯息带风向的味道?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铭言:
: : 当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 : 原本的111年1月三党还是“性交猥亵行为的图画”
: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 原本的法条就算卫福部判定纳入虚拟人物
: : 会被封杀的也会被限缩在有性交场面的色情动漫
: : 但范云和吴玉琴在最后加入“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 : 这种主观描述造成了认定可以无限上纲 扩展到所有的90%以上ACG作品
: 我进立法院议事纪录系统把整个修法过程翻一遍了啦。
: “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这东西是怎么来的?
: 在第一次党团协商的会议纪录中就有写,
: 原本卫福部提案的修法文字是“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
: 也确实是因为国际公约的概念把图画放进来了
: 但会从“性交或猥亵行为”变成“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
: 是司法院建议与刑法第十条中性影像的定义一致,
: 以下都是会议纪录节录:
: 文法官家倩:刚才其实一开始有提到,“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客观”要怎么
: 去定义的 问题,其实客观指的是以一个一般客观、普遍第三人的立场,他看到这样的图
: 画时会不会觉得 引起性欲或羞耻,司法实务上大概会这样去做认定。至于“引起性欲或
: 羞耻”,其实在司法实 务上也针对猥亵的概念有很多实务见解,所以对于法官来说,在
: 认定上,大家的一致性应该不 会有太大的差异。主要还是要回归到刑法,刚才有提到,
: 就是要跟刑法的规范文字尽量一致, 才会这样规定。刑法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务部来说
: 明,但至少从司法院的立场,“引起性欲或 羞耻”这样的概念,其实在司法实务上已经
: 有满多见解,法官只要能够掌握司法实务见解,大概在适用上不会有什么疑义。
: 至于委员会里有谁反对司法院的见解?
: 不好意思,就是被原 po 抓出来鞭的范云....
: 范委员云:我补充一下,因为刑法相关条文我们其实也有提案修正希望拿掉“羞耻”,当
: 然如果现在可以拿掉就好,就不需要等到以后,对不对?
: 还有时力的王婉谕
: 王委员婉谕:第二条的部分,昨天对于刑法第十条,我们已经讨论过,我们认为与性相关
: 而客观上 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部分,还是沿用刑法对于猥亵的定义,这其实本来就存
: 在法学争议。因 为足以引起羞耻其实是增加了性的污名化
: 也导致了画个清凉ACG图面如下图 主观认定她未满18岁引起官员的性欲 你就被判1~7年
: : https://pixiv.cat/115256635.jpg
: : 冤有头 债有主 下面这人和团体就是可能导致台湾二次元毁灭的推手
: : 范云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locale=zh_TW
: : 台湾展翅协会https://www.facebook.com/ECPATTaiwan?locale=zh_TW
: 所以要把图像纳入是卫福部起头的,
: 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这个定义也是司法院建议照抄刑法的
: 范云她还根本反对这个定义,
: 为什么把他抓出来说是推手 = =
: 要抓也是先抓司法院吧?
: 这种诡异的把特定政党政治人物拿出来制造对立的行为,
: 很可议喔...

看到有人在那边说范云同意
那我就问 去年时那113位立委
有谁不同意? 到底有谁不同意?
因为这部分文字修正
这条以及连动的条文被保留到隔天
国民党党团代表 民众党党团代表
在保留之后完全没有表达意见
主席就说这部分含时力附带决议通过

范云有签名文字修正
啊他妈的这些党团有没有签协商结果
他妈的也有啊 是在叫三小
这个条文修正 最后不是范云等人同意
是中华民国所有立院党团同意
当初修法时 讨论也讨论了
意见最多的是王婉谕
现在所有人在喷范云 根本双标
要不就喷司法院 要不就喷卫福部
要不你要喷修法的立委 就全一起喷
不要在那边双标 有够无知

整天被害妄想症发作 绿色恐怖
通过的法案都是多数决碾压
事实上是大多数的法案都是政党协商
协商结果都有共识没有意见送到院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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