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推动iWIN消灭日本动漫 立法者与民间团体

楼主: d8888 (Don)   2024-02-05 22:15:11
个人是 ACG 爱好者。想为议题尽一点心力,试着建构论述。建构论述,抢道德/法律高地
,是一切后续抗争的基础。欢迎指正或拿去修改使用。
个人认为可以吵的疑虑如下
1. 违反法明确性
1.1 “儿少”的定义不明确
“刑罚法规必须具备罪刑明确性。所谓罪刑明确性,系指国民阅读法条后,知悉何种行为
会遭受何等处罚,国民对其行为即具有预测可能性,并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断,因此,应由
一般国民的立场去理解法条,如足堪确定何种行为为法所禁止者,即可认该法规具有明确
性。”
从修法理由看来,若修法的目的就是纳入漫画、绘画。现行条文仍有与法明确性相背之虞
。一般人的理解,虚拟货币不是货币,比特币不是钱,影片里杀人不是真的杀人,近似人
的影像也不是真人,难以期待一般国民阅读少防法条文后,可理解、可预见虚拟人物也属
于该法定义的“儿少”,人民动辄入罪,是否有违背法明确性乃至有违宪之虞?
1.2 “色情”的定义不明确
“色情”到底怎么定义?AI 恶图违法,大雄偷看静香洗澡也违法?
“卫福部司长:虚拟儿少本来就是主观认定”违反儿防法 38 条,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原来这种刑度的刑罚可以完全不用考虑明确性,本官说你违法就违法,还自爆
证据留在新闻媒体上,还说这不违背法明确性还有罪刑法定?
2. 违反比例原则
退万步言,假设真的某些 ACG 的桥段真的不适合少数心智不成熟的人好了。我国也有分
级制度可用,分级制度已行之有年,应用于保护心智不成熟的儿少免于影视媒体中暴力、
色情...等元素的污染。
真要管制,为何不能采取对人民侵害更小,且(应该)实证有效的“分级制度”开始,而
是用侵害真人儿童的法条去处罚类似藤子不二雄的漫画家?用处罚侵害真人的法条去处罚
未造成直接侵害的“罪行”,是否有大砲打小鸟,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人民自由的疑虑?
最后,没有人反对打击色情,反对的是违宪恶法。我也赞成严打暴力,但我不赞成用刑
法 271 条杀人罪去办发行暴力电玩还有名侦探柯南的公司。
反对恶法,不等于支持色情。反对刑法杀人罪纳入电玩杀 NPC,不等于支持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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