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求职竟误入地狱!她遭逼演活春宫 他

楼主: attackJ (社运分子)   2024-01-28 14:01:16
※ 引述《botnet (反甲连-宣传长)》之铭言
: 引用一段新闻
: 考量何男等人已经分别与B男、C女达成和解,仅A男拒绝和解,一审依凌虐强制性交、携
带?
: 器强制性交、诈欺取财、贩毒等罪,判何男、谢男、彭男各13年、8年、9年6月徒刑。可
上?
: 。
: 不觉得法律很奇怪吗?
: 犯了这么可恶的事
: 囚禁 虐待 性侵…
: 还可以和解哦?
: 法律是怎么订的?
: 实在是有够瞎的….
: 台湾真的是犯罪天堂
要论法的话
看触犯的是告乃论还非告乃
告乃的话和解条件有包含告诉人撤告的话,本来法院也就不能针对那部分量刑
非告乃部分就算撤不了告,实务上也大多用刑法第57条第一项第十款的犯后态度,不然有赔
钱跟没赔钱都一样重,就违反罪刑相当原则,被告上诉一样被撤销发回
上面是纯法论法
讲一个比较实际面向的
把这几个垃圾关到老,被害人的赔偿,要乖乖再走一遭,刑附民打到三审。忙了个差不多三
、五年
欸嘿,加害人直接脱产或是破产烂命一条,被害人拿到一张债权凭证纸上富贵
那倒不如在最一开始就在刑事部分要他把钱拿出来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在最一开始就拿到真
金白银,省掉之后在走一轮诉讼的折磨,而且实务上是确认被害人拿到钱了,才会纳入量刑
参考,不用担心只是拿个壁纸。
法律不是想像中的那么简单,要考虑给加害人的处罚,也要兼顾被害人可以实际受到赔偿,
你可以一边催到最极限,那另一头就要承担失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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