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是用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16条来撤销或废止他的签证
第 16 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
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入出境许可证:
一、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
六、现(曾)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
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2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 24 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或变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
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外侨居留证:
一、有危害我国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十二、曾经在我国从事与许可原因不符之活动或工作。
但之前有个外国人用观光签证在台湾捞钱
我就问移民署这样没有违法吗?
移民署给我一张表,然后说
依据劳动部107年11月27日劳动发管字第1070507378号函函释略以:“在不影响本国人工作
机会情况下,如符合附表(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236522)所
列情形之行为,尚非属就业服务法第 43 条规定范畴,无须申请工作许可,倘不在附表列举
范围,仍依劳职外字第 0950502128 号函释及个案事实认定。
我看了这张表写
https://i.imgur.com/oHPA66k.jpg
换句话说外国人进来赚钱
只要不影响台湾人的工作机会,就是不会违法
都不会被用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24条处理
这次王志安也只是上谈话性节目接受访问
并不算工作
结果就要废止人家的签证
经不起批评的绿共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