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5死命案!夫妻爆欠卡债 28岁女“下海

楼主: guanquan   2024-01-23 17:30:24
※ 引述《jeff785chen (raincat29)》之铭言:
: 这对夫妻大概被地下钱庄逼到了
: 现在地下钱庄手段比以往更恶劣
: 除非你有办法一次把钱缴完
: 或是找个黑道出来跟他乔
: 不然借到地下钱庄的都不用想还完了
: 不会有那一天的
: 分享几个地下钱庄常见的手段
: 一般人会去跟地下钱庄借钱 银行大概是行不通了
: 这对夫妻有欠银行钱 所以即使男方是国营的员工
: 银行应该联征分数太低也不会借他们那种
: 1.借30万可能只有拿不到20万
: 还会叫你拿你签名的本票拍照
: 我之前就有听说过 你跟钱庄借钱
: 借30万的话 你签30万本票
: 签完会叫你拿着拍照
: 然后拍完照把本票收走 给妳不到20万
: 说这什么利息钱的
: 重点是你事后还不出钱要去提告
: 刑法重利罪什么的 你身上不会有任何收据
: 他们也不会跟你用对话纪录讲
: 会有人开车去找你 叫你去他们车上讲
: 你不会有任何证据在手上
: 你87%也是告不成
: 告民事诉讼 要撤销那张本票的效力
: 也是行不通的 因为你拿本票拍照就足以担保
: 你是自由意识下签名的
: 你上法院绝对是告不成
其实依现行法是可以救济的,只是技术性比较高。我简单说明下,希望可以帮到人。
本票有效与其原因关系的效力是两回事。票据债务人对票据的直接后手可以主张原因关系
抗辩,也就是欠缺原因债务时可拒绝付款。所以当事人只要注意本票有写“受款人”以及
记载“禁止背书转让”,那当事人被声请本票裁定时可以提起确认原因债务不存在之诉。
此时钱庄如果主张有30万元借贷债务存在,钱庄要提出收据或金流举证,换句话说收据其
实是保护贷与人的证据,不是保护借用人的。假设当事人自认只有借20万元,钱庄又拿不
出其他证据,那法院就会认定借贷金额只有20万元。钱庄多要的10万元就会被认定是实质
利息,纳入民法最高利率以及刑法重利罪去考量。
: 还不出钱来就用极度恶劣又不违法的手段去讨债
: 印你的黑白照片上面写上 XXX还钱 出来面对什么的
: 然后拿这个照片去你家附近发
: 阿其实你可能借三十万 早就还完了
: 利滚利变成可能要还六十万
: 这个法院实务也不会违法 除非撒冥纸
: 才有机会构成恐吓 不然这样你告是没屁用的
: 开车过去撒 不到十分钟撒一撒就烙跑
: 弄臭你的名声 让你邻居都知道
: 你报案 警察到场他们也跑了
: 之后你去报警 他们也不会怕啦
: 你所有能告的罪名都告一轮
: 基本上不要说不起诉 连人都找不到
: 他们开的车都是公司车
: 要不就是跟车行租的 要不就是XX资产管理的公司车
: 警察要用公文去调资料看这辆车平常谁在使用
: 不好意思 商业机密 有种你请搜索票来我再给你
: 阿这种案件 也不会有警察会去请搜索票
: 因为你能告的都是不起诉 检察官那边就打枪了
: 连人都找不到的机会是比较大
: 退一万步来说 即使找到得到人 他们也有罪来说
: 实务上 恐吓+诽谤这种垃圾案件 缴罚金就结束了
: 根本对他们不痛不痒
: 而且出来帮钱庄讨钱的阿弟仔 身上都有卡官司
: 烂命一条 根本不怕你怎么样
: 所以跟钱庄借钱 你会发现你不管怎样
: 你都没办法摆脱这些人
: 不如一次拿一笔大笔的 请大尾的黑道跟钱庄老板说
: 不然被缠上了 警察 检察官 法院 没有人能帮的上你
其实暴力/恐吓讨债被起诉、判刑的案件非常多,以台湾住民区的监视器密度之高,只要
想办没有找不到人的问题。但刑责不高,阿弟仔确实不太怕,甚至往往还可以与被害人和
解换缓刑(谁敢不同意和解?)。这是事实。
: 后面的新闻有说 他们长子送出去外县市念私校
: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在躲钱庄
: 因为有些钱庄会盯着你看
: 可能你去接小孩 他车就停在校门口等你
: 让你看到他也在 让你心生畏惧
: 希望政府能立专法 让钱庄不要这么嚣张
: 还钱的利率及当初借钱的手段应该要有个流程
: 不能让他们适用民法才对
: 不然他们都知道怎么躲
: 现行的民法应该是规定一般人的借贷关系
: 这种这么恶劣的钱庄应该要有专法
: 违法什么规定就推定钱庄自己本身违法
: 不然这样 这种事情也是一再发生而已
: 看了令人难过
我不觉得立专法会比较好,因为这不是法律的问题。
民法从近百年前立法时就有规定法定最高利率(以前是年息20%,前几年调降为16%),但地
下钱庄放款的利率何时遵守过最高利率?那有何理由认为立专法他们就会愿意遵守?
如果提高重利以及非法讨债的刑责,也许可以收吓阻之效,但这直接修刑法就行了。而且
即便假设刑责修得极高,消灭全台湾的地下钱庄,那结果也只会让走投无路的人完全借不
到钱,因为没有任何经济理性之人会愿意按年利率16%借钱给他们。
所以说这是社福的问题,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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