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是灾难
特地去查了一下到底写什么
其中这个很讶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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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一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
百万人增选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三 西藏选出者。
四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五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六 职业团体选出者。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员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妇女在第一项
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 65 条
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完成之。
再去查增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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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
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以下略)
用白话来说
原本的宪法1.0根本就没在用了
现在台湾用的是宪法增修条文
也就是宪法2.0
那何必留着没用的1.0?
应该就是纪念品排著
给美国和中国逛纪念馆用的
有没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