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 对年轻人来说 就是失业惩罚金
在你已经没工作 没收入的时候 还要再敲你一笔竹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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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惨的是 如果你有老婆 你不缴 你老婆还要被罚 所以也是配偶惩罚金
当初国民年金出来就是爽到一堆老人 我有亲戚只缴一期就可以开始领到死
但年轻人你不缴 就不要娶老婆 不然到时候你老婆还得帮你缴 不然她还要被行政执行
可怜阿
三、应负连带缴纳义务之被保险人配偶,非有正当理由未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缴纳
保险费及其利息(以下简称欠费),经本局以书面限期命其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应依本
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按下列标准处以罚锾,并以书面通知限于三十日内缴纳:
(一)首次裁处者,处以新台币三千元罚锾。
(二)经本局裁处新台币三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处
以新台币六千元罚锾。
(三)经本局裁处新台币六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处
以新台币九千元罚锾。
(四)经本局裁处新台币九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处
以新台币一万二千元罚锾。
(五)经本局裁处新台币一万二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
,处以新台币一万五千元罚锾。
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局裁处罚锾后已缴清欠费者,如有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时,始得
依前项各款规定裁处。
四、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书面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移送执行。但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得免执行:
(一)受处分对象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取得执行(债权)凭证者。
(二)受处分对象已死亡且未遗有财产或其遗产经评估无执行实益者。
(三)受处分对象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声请更生或清算,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者。
依前项第一款取得之执行(债权)凭证应由本局妥慎保管,俟发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应即
移送执行。